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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14日   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稅政司有關負責人就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稅收政策答問

    為支持和幫助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産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經國務院批准,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了《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04號,以下簡稱《通知》),對災後恢復重建稅收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為便於大家理解《通知》的有關內容,財政部稅政司就相關問題解讀如下: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5月12日14時28分,四川汶川發生了8.0級特大地震。這次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波及範圍最廣、救災難度最大的一次地震。

    在地震發生後的第一時間,我們及時梳理了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的現行稅收優惠政策,于5月19日制發了《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要求各級財政稅務機關將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工作作為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重要任務,採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於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隨著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逐步開展,我們考慮,為貫徹落實好中央關於災後重建的戰略部署,加快恢復災區的生産和生活,動員全社會力量支持災區建設,有必要在現有政策基礎上加大稅收政策扶持力度。這樣不僅可以彌補政府直接投資的局限,使災區企業和個人更加感受到黨和政府的關心,擴大政策作用的效應,也有利於引導社會資源的流向,特別是引導民間資源向災區投入,加快災後恢復重建步伐。另據我們了解,世界上一些國家在遭遇大的自然災害時,都出臺了相應的稅收扶持政策。如美國應對卡特裏娜颶風,日本應對阪神大地震,都有相應的稅收法案,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此,在現有政策基礎上,我們又研究提出了進一步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並於6月12日上報國務院(《關於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請示》,財稅[2008]87號)。

    6月29日,國務院下發《關於支持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8]21號),批復同意了我們上報的請示內容。同時,國務院要求各部門要儘快制訂有關政策措施的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政策措施適用範圍和執行期限,並根據災後恢復重建進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及時調整和完善各項政策措施。《通知》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制定出臺的。

    問:《通知》規定的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答: 《通知》規定的支持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是依據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務院的法定權限內制定的。歸納一下,這些政策措施包括五個方面的內容:一是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儘快恢復生産的稅收政策措施;二是減輕個人負擔的稅收政策措施;三是支持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四是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措施;五是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措施。涉及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印花稅、契稅、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十幾個稅種。可以説,上述稅收政策措施優惠力度大、涉及範圍廣,對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將起到積極而重要的作用。

    《通知》要求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領導、週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作為當前的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好相關稅收政策措施。同時,要密切關注上述政策措施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問:企業在這次地震災害中遭受了重大損失,為了減輕受災地區企業稅收負擔,儘快恢復企業生産及災後重建,《通知》規定了哪些稅收政策?

    答:為了減輕企業稅收負擔,支持企業儘快恢復生産和災後重建,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進口稅收方面,《通知》規定了一系列優惠政策。一是考慮到受災企業在災後恢復重建過程中需要大量購進機器設備,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嚴重地區的所有行業(國家限制發展的特定行業除外)實行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允許企業新購進機器設備所含的增值稅進項稅額予以抵扣。具體實施辦法已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出臺(《關於印發<汶川地震受災嚴重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08]108號)。二是對受災嚴重地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三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受災地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規定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四是自2008年7月1日起,對受災地區企業、單位或支援受災地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在三年內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問:在減輕受災地區個人稅收負擔方面,《通知》是如何規定的?

    答: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受災地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對抗震救災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抗震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上述救災款項、補貼收入等屬於給予個人的臨時財政專項補貼,明確免徵個人所得稅。

    問:支持災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有哪些?

    答:為了降低受災地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的災後恢復重建成本,緩解財政支出壓力,加快受災地區人民群眾正常生産生活秩序的恢復,《通知》明確規定: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建設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地震中住房倒塌的農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對在地震中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按法定稅率減半徵收契稅。如因地震災害滅失或損毀居民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包括安居房)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認真落實抗震救災及災後重建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2號)的規定,准予減徵或者免徵契稅,具體減免辦法由受災地區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的因地震災害損毀的房産、土地免徵2008年度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本年度已繳稅款可以從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問:《通知》是如何通過稅收政策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

    答:地震發生後,海內外社會各界紛紛向災區捐款捐物,以各種形式奉獻愛心,支持抗震救災和災後重建。為了進一步引導和鼓勵全社會支持受災地區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通知》明確:一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二是自2008年5月12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受災地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三是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應繳納的印花稅。四是對專項用於抗震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抗震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問:為促進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就業與再就業,《通知》作了哪些規定?

    答:受災嚴重地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受災嚴重地區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城鎮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於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問:《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對災後恢復重建將發揮哪些作用?

    答:實施上述稅收優惠政策,對支持災後恢復重建將起到十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於鼓勵向災區投資,加快恢復生産。如在受災嚴重地區實行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能夠消除對固定資産重復徵稅現象,減輕企業負擔,支持企業加大投資力度,實施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促進企業發展。二是有利於減輕受災地區企業和人民群眾的負擔,支持恢復生産、改善生活。如臨時減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耕地佔用稅等措施。三是有助於弘揚“一方有難,八方支援”的民族精神,營造鼓勵慈善、奉獻愛心的良好氛圍,吸引更多的社會資金向災區捐贈。如企業、個人捐贈可在企業所得稅前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等政策,能進一步激發社會各界向災區捐贈的積極性。四是有利於促進因地震災害失去工作的人員就業與再就業,緩解受災地區就業壓力,增強災區人民生産自救能力。

    問:請介紹一下上述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範圍與實施期限。

    答:根據《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地震局關於印發汶川地震災害範圍評估結果的通知》(民發[2008]105號)的規定,《通知》所稱“受災嚴重地區”是指極重災區10個縣(市)和重災區41個縣(市、區),“受災地區”是指極重災區10個縣(市)、重災區41個縣(市、區)和一般災區186個縣(市、區)。

    以上政策措施,除增值稅擴大抵扣範圍政策外,凡未註明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08年12月31日。確需延長期限的,由國務院另行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