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這一具體規範民商事訴訟時效制度的司法解釋于9月1日起開始實施。
該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四類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包括: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基於投資關係産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同時還規定,當事人違反法律規定,約定延長或者縮短訴訟時效期間、預先放棄訴訟時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認可。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司法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産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産、申報破産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申請訴前財産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消;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記者 劉曉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