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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09日   來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深入貫徹《條例》 發展和諧穩定勞動關係
尹蔚民部長就貫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答記者問

    問:《勞動合同法》已經對勞動合同制度進行了全面規範。為什麼要制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以下簡稱 《條例》),它的公佈施行對進一步貫徹落實 《勞動合同法》具有哪些積極作用。

    答:《勞動合同法》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全面調整勞動關係的一部重要法律,對於規範用人單位的用工行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勞動合同法》公佈施行8個多月來,全國勞動用工情況總體平穩,勞動關係比較和諧,法律頒布前存在的勞動合同簽訂率低、勞動合同短期化、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等突出問題,正在逐步得到解決。企業依法用工意識逐步增強,職工參與企業管理的程度逐步提高,勞動用工秩序進一步規範。但是,在法律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難和問題。有些問題是對法律的理解和解釋問題,有些問題是法律條款規定得比較原則或需要增強操作性。這些問題都影響著法律的貫徹實施。因此,社會各方面要求制定配套法規,解決法律實施中的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對制定 《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非常重視。溫家寶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提出了明確要求。我部積極配合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起草了 《條例》草案,先後多次徵求相關方面的意見,並於5月8日至20日向全社會公開徵求了意見。在此基礎上,經與全國人大財經委、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國資委、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全國工商聯等方面反復溝通協調、認真研究修改,形成了報送國務院審議的 《條例》草案。2008年9月3日, 《條例》經國務院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9月18日以國務院535號令公佈施行。

    《條例》是 《勞動合同法》的重要配套行政法規,它的公佈施行,對於進一步推進 《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有利於消除疑慮與分歧,統一社會各界的思想認識。《條例》堅持了《勞動合同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社會上存在誤解的條款作出了明確規定,既進一步體現了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宗旨,又注重實現勞動關係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有利於更好地幫助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準確理解和執行《勞動合同法》。二是有利於增強勞動合同制度的可操作性。《條例》對法律規定比較原則的條款作了細化,對實踐中遇到的一些具體問題作出了補充規定和必要的銜接,有利於《勞動合同法》正確實施,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貫徹落實法律提供了明確的規定。三是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法律制度體系。《條例》作為《勞動合同法》的重要配套法規,它的公佈施行是我國勞動合同制度建設中的又一件大事,標誌著我國在建設以《勞動合同法》為基礎,以國務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配套的勞動合同制度法律法規體系進程中邁出了新的重要步伐。

    問: 《勞動合同法》頒佈施行後,社會各方面對法律的貫徹執行提出了不少意見和建議,尤其是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提出了強烈願望和要求,《條例》對此作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 《條例》在起草過程中,注意把握了三個基本原則:一是一致性原則,堅持維護 《勞動合同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與法律規定的制度相一致;二是協調性原則,根據 《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妥善處理好經濟發展和社會就業的關係、企業發展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關係、保護職工利益長遠目標與現階段目標的關係,準確體現 《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維護勞動者的根本利益,努力實現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調;三是可操作性原則,重點針對 《勞動合同法》中比較原則的規定和一些社會上存在誤解的條款,作出具體的規定和必要的銜接,增強 《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具體來説,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理解和把握這部法規的主要內容:

    集中表述了訂立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針對社會上存在的關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 “鐵飯碗” “終身制”的誤解, 《條例》歸納了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13種情形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14種情形。雖然這些情形在 《勞動合同法》中都有規定,但 《條例》採用集中表達的方式,更加明確了只要符合法定條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可以依法解除包括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內的各類勞動合同。針對實踐中部分用人單位規避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 《條例》對 “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和非勞動者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如何計算作出了明確規定。同時, 《條例》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對勞動合同其他內容,雙方要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商確定,並明確了協商不一致時,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內容的適用標準。

    對勞務派遣的相關問題作出了具體補充規定。為防止勞務派遣單位規避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條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勞動者,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應依照法律規定的情形和標準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同時,進一步細化了勞務派遣單位的設立條件,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夥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都屬於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的情形。在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法律責任的基礎上, 《條例》又進一步重申了用工單位要履行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等義務,並補充規定了用工單位違反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法律責任。

    補充完善了經濟補償制度。針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情形下支付賠償金與經濟補償的關係問題, 《條例》明確規定支付賠償金後,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針對用人單位可能濫用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規避經濟補償的問題, 《條例》補充規定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的終止,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經濟補償,從而進一步平衡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不同類型勞動合同的解雇成本。對法律未作規定的計算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標準的問題, 《條例》也進行了補充,並再次重申了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時,除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問:下一步,勞動保障部門將如何貫徹落實 《勞動合同法》和 《條例》?

    答:全面貫徹落實 《勞動合同法》和 《條例》,既涉及政府職能的轉變,也涉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思想觀念、行為方式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從4個方面採取措施,全面推進 《勞動合同法》和 《條例》的貫徹實施。

    (一)進一步開展有針對性的宣傳引導工作。指導各地廣泛深入地開展宣傳工作,引導廣大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加深對法律法規的了解與領會。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誌、網絡等媒體,廣泛宣傳制定 《條例》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貫徹落實 《條例》的重要意義;對社會反映仍然比較集中的用工機制、用工成本、勞務派遣等問題進行專題宣傳,進一步講清道理、澄清事實、消除誤解。採取各種生動活潑、通俗明了的形式,如製作 “法律條款簡圖”、編印 《條例》的宣傳冊等,加大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全面準確地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和主要內容,自覺遵守各項規定。

    (二)抓緊完善地方配套法規政策。指導各地繼續依照 《勞動合同法》和 《條例》的規定,全面清理本地區的勞動合同制度配套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做好相關法規政策與法律、 《條例》的銜接工作。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區實施辦法,解決法律實施中的區域差別問題。繼續完善勞動關係相關規定與政策,逐步形成覆蓋全面、相互銜接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為構建和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提供法律保障。

    (三)積極推動對企業經營者的培訓。企業經營者正確理解法律,對全面執行法律具有重要作用。今後3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會同國資委開展對中央企業經營者的培訓,會同全國總工會、全國工商聯和中企聯等部門在全國範圍分層開展以非公有制企業為主的企業經營者的重點培訓,推動從中央到地方各類企業經營者全面、正確理解和執行 《勞動合同法》和 《條例》,避免因誤解造成執行中的偏差。

    (四)加強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指導各地進一步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工作,著力抓好難點問題的日常檢查、熱點問題的專項檢查、配合貫徹法律的重點檢查、查處大要案和新聞媒體網絡反映強烈的應急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並將一批典型案件向社會公佈,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今年4季度,將在全國開展勞動合同簽訂專項檢查行動。同時,進一步加大勞動爭議處理力度,加強勞動調解仲裁的基層組織建設,依法妥善處理勞動爭議糾紛,確保勞動爭議及時、穩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