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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4日   來源:安全監管總局

煤礦安監局有關負責人就
《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依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和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頒發了《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以下簡稱《規定》),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記者專門採訪了國家煤礦安監局有關負責人。

    問:在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為什麼還要出臺《規定》?

    答:1999年,國務院決定建立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隨後相繼頒布了《煤礦安全監察條例》、印發了《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國辦發〔2004〕79號文件)等一系列法規規章,明確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事故調查處理職責,對嚴肅煤礦事故責任追究、加強煤礦安全生産工作,促進我國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穩定好轉,起到了重要作用。

    《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頒布實施,進一步促進了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但是,在煤礦安全生産領域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新情況、新問題。比如近年來非法生産、瞞報事故等現象屢禁不止,一些地方在事故查處過程中對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定性不清、不準,有關法律法規對瞞報事故的查處期限沒有明確規定;同時,一些地方由於對《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理解的偏差,對煤礦事故調查權限存在爭議等等。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切實解決煤礦安全生産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結合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垂直管理的體制特點,進一步細化和規範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做好法律、法規的銜接,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的穩定好轉,我們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出臺了《規定》。《規定》既是貫徹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具體實施辦法,也是對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具體工作要求。

    問: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和調查處理涉及的面很廣,針對這一特點,制定規定在總體思路上是如何把握的?

    答:制定《規定》的總體思路,是貫徹落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基本要求,進一步細化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

    一是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在結合近年來各地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存在問題和實踐工作中一些好的經驗、做法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有關方面的規定。

    二是把“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基本要求納入到《規定》的具體內容中。今年國慶期間,張德江副總理在山西考察時對事故查處作出了重要指示:一要實事求是,按照“四不放過”原則,查清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背後的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二要依法依規,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打掉非法生産背後的關係網和保護傘;三要注重實效,推動工作。這三條重要指示,是事故查處工作的經驗總結,也是對煤礦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我們在《規定》第二十四條中專門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問:《規定》對煤礦事故調查和批復結案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具體要求?

    答:《規定》強調,煤礦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或者根據國務院授權,由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國務院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重大事故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較大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員死亡的,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可以委託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或者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規定》對煤礦事故批復結案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特別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安全監管總局批復結案。按照煤礦隸屬關係,一般情況下,重大事故調查報告經徵求省級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國家煤礦安監局批復結案;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徵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意見後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批復結案;一般事故由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批復結案。《規定》還要求,除依法應當保密的除外,事故調查處理情況要及時向社會公佈。

    問:《規定》有哪些特點?

    答:《規定》在嚴格恪守《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基礎上,對煤礦事故調查工作的規定進行了細化、深化,體現可操作性,特點比較明顯。可概括總結為:一個明確、二個界定、三個增加、四個提高。 一個明確:

    即按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明確了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方面的職責和具體工作要求。

    二個界定: 一是界定了煤礦生産安全事故適用範圍。《規定》第二條界定了煤礦事故適用範圍:是指各類煤礦(包括與煤炭生産直接相關的煤礦地面生産系統、附屬場所)發生的生産安全事故。 二是界定了重傷、死亡、直接經濟損失。《規定》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對死亡人員、重傷以及直接經濟損失做了補充規定和進一步界定。事故中的死亡人員依據公安機關或者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重傷人員依據具有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材料進行確定;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一)人身傷亡後所支出的費用,含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喪葬及撫恤費用,補助及救濟費用,歇工工資;(二)善後處理費用,含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現場搶救費用,清理現場費用,事故賠償費用;(三)財産損失價值,含固定資産損失價值,流動資産損失價值。

    三個增加:一是針對當前瞞報事故多發而《條例》沒有具體規定的情況,對瞞報事故調查進行了補充增加。在《規定》第二十六條增加了“隱瞞事故的,應當查明隱瞞過程和事故真相”以及第二十九條“瞞報事故的調查時限從查實之日起計算”等內容。

    二是增加了事故調查組組長的職責。對事故調查組組長必須履行的職責從五個方面做了規定。(一)主持事故調查組開展工作;(二)明確事故調查組各小組的職責,確定事故調查組成員的分工;(三)協調決定事故調查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四)批准發佈事故有關信息;(五)審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實證據材料,批准將有關材料或者複印件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是增加了事故報告的細化內容、有關事故續報以及事故等級變化等具體規定。《規定》第十三條較之《條例》第十二條,新增了事故發生單位概況(單位全稱、所有制形式和隸屬關係、生産能力、證照情況等)、事故類別(頂板、瓦斯、機電、運輸、放炮、水害、火災、其他)等內容,使報告更加完整和規範。《規定》第十四條增加了續報內容,強調了事故發生後,不但出現重大新情況要及時補報,而且要根據現場實際情況,及時續報。《規定》第八條、第九條增加了由於傷亡人員以及直接經濟損失變化而引起事故等級變化的內容,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更具有針對性。

    四個提高:一是提高了煤礦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層級規定。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結合煤礦生産現有事故報告模式,煤礦事故逐級上報較《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標準更高一些。即一般事故要報至省局、較大事故以上等級事故均要報至報至國家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要上報至國務院。

    二是提高了事故調查組的工作要求。《規定》第二十四條強調:事故調查組應當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注重實效的三項基本要求和“四不放過”的原則。實事求實是事故調查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事故定性、事故類別、事故原因、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都要事實求是、客觀真實;依法依規是事故調查工作的工作準則和根本方法,做到調查程序規範、證據充分確鑿、責任處理恰當、按期結案;注重效果是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基本目標,事故處理要嚴肅認真、客觀公正,要發揮事故處理的警示教育作用,事故防範措施要有針對性,用事故教訓推動工作。三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構成了事故調查更高層次的工作標準和要求。

    三是提高了事故調查組的權威性和統一性。《規定》第二十六條:事故調查組堅持統一領導、協作辦案、公平公正、精簡高效的原則。強調了事故調查組的權威性和統一性,保證調查組高效地搞好事故調查。

    四是提高了有資質技術鑒定單位和專家的責任意識。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進行技術鑒定的單位、專家應當出具書面技術鑒定結論,並對鑒定結論負責。

    總的來説,《規定》作為《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補充和細化,既貫徹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基本規定,又對煤礦事故調查補充了細化要求,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相信隨著《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及《規定》的實施,將會進一步規範煤礦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促進煤礦安全生産形勢穩定好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