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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26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
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五要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有34條,內容涉及備案、申報、免驗及查驗、不準進出境情形、外交郵袋監管、機動車輛後續監管等,其中特別對機動車輛及物品限量、轉讓、出售及監管要求作出了明確規定。

    《辦法》的適用範圍

    根據《辦法》第二條規定,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應當適用《辦法》。另外,考慮到外國駐中國領事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情形也大量存在,這些情形與外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的情形非常相似,因此《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駐中國領事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其他國際組織駐中國代表機構及其人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由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中國已加入的國際公約以及中國與有關國家或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辦理。有關法規、公約、協議不明確的,海關參照《辦法》有關條款辦理。

    關於公用、自用物品進境數量

    《辦法》起草過程中就使館及使館人員公用、自用煙酒限量、免稅額度、免稅手續等事宜通過駐外使館了解了美國、德國、荷蘭、意大利、俄羅斯、加拿大、新加坡、韓國等21個國家的有關規定,最終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國情,對煙酒、機動車輛等重點物品的免稅進境實行量化管理,同時以附件的形式明確了使館和使館人員免稅進境公用、自用煙酒及機動車輛的具體限量。

    對使館執行職務直接需用的煙酒,使館外交代表總數不超過10人的,香煙每年為50條,酒精飲料每年為1000瓶;代表總數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含20人),香煙每年為100條,酒精飲料每年為2000瓶;代表總數在20人以上的,香煙每年為200條,酒精飲料每年為4000瓶。公用機動車輛總數不超過外交代表總數。對使館人員和與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中國居留期間生活必需的自用物品限量。

    此外,為有效制約超限量進境行為,《辦法》還進一步規定,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公用、自用物品應當以海關核準的直接需用數量為限,有關物品發生超出該範圍的情形時,海關不予批准進境。

    關於進出境物品轉讓

    《辦法》繼續明確禁止使館和使館人員擅自轉讓免稅進境的公用、自用物品。確有特殊原因需要轉讓的,必須報主管海關批准。未經海關批准,擅自將已免稅進境的物品進行轉讓、出售等處置的,不得再次申請進境同類物品。

    對機動車輛的轉讓,《辦法》的規定更為詳細。首先,使館和使館人員免稅進境的機動車輛,除使館人員提前離任外,自海關放行之日起2年內不得轉讓或者出售。其次,自海關放行之日起滿2年後,需轉讓或者出售的,應當向海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按規定轉讓給特定的受讓方。關於轉讓後的補稅問題,《辦法》明確,需要補稅的,受讓方應當補交稅款;受讓方同樣享有免稅運進機動車輛權利的,予以免稅,但海關在該機動車輛的剩餘監管年限內實施後續監管。

    關於進出境外交郵袋監管

    為解決貨運渠道運進的大宗外交郵袋通關手續問題,《辦法》規定外交郵袋須以裝載外交文件或者公務用品為限,並符合中國政府關於外交郵袋重量、體積等的相關規定,施加使館已在海關備案的封志;同時明確各種渠道進出境外交郵袋的具體手續和要求。 關於機動車輛監管年限

    《辦法》明確使館公用車輛,監管年限與其他免稅進口的機動車輛相同,均為6年;對於使館人員自用車輛,考慮到使館人員在華任期大多為3年左右,結合國外海關的有關監管規定,《辦法》將自用車輛監管年限設定為3年,既方便使館人員辦理相關手續,也便於海關監管。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國駐中國使館和使館人員進出境物品監管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