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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31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海關總署解讀“直接退運”具體程序

    進口貨物在進境後、辦結海關放行手續前需退運出境的,應該按照“直接退運”貨物辦理通關手續,具體程序如下:

    “直接退運”貨物的適用範圍

    直接退運的貨物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進口貨物收發貨人、原運輸工具負責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統稱當事人)向海關申請將全部或者部分貨物直接退運境外的貨物(以下簡稱“申請直退”),另一種是海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以下簡稱“責令直退”)。

    “申請直退”的須符合以下情形並提供相關證明的方可辦理:發貨後國家的貿易管理政策進行了調整,收貨人無法提供相關證件的;屬於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並提供了發貨人或者承運人書面證明文書的;收發貨人雙方協商一致同意退運,並提供了雙方同意退運的書面證明文書的;發生貿易糾紛,能夠提供法院判決書、仲裁機構仲裁決定書或者無爭議的有效貨物所有權憑證的;貨物殘損或者國家檢驗檢疫不合格,並提供國家檢驗檢疫部門根據收貨人申請而出具的相關檢驗證明文書的。

    “責令直退”適用於以下情況:進口貨物屬於國家禁止進口的;違反國家檢驗檢疫政策法規,經國家檢驗檢疫部門處理並且出具《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或者其他證明文書後的;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應當責令直接退運的其他情形。

    “直接退運”的申請程序

    “申請直退”應當在載運該批貨物的運輸工具申報進境後、海關放行貨物前,由當事人以書面形式向貨物所在地現場海關提出申請。

    “申請直退”屬於行政許可事項,海關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直退”申請審核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制發相應的行政許可文書;而“責令直退”不屬於行政許可的範疇。經海關批准或者責令直接退運的貨物,企業辦理通關手續時,不需要提供進出口許可證或者其他監管證件,各種稅費及滯報金也免予徵收。經海關批准直接退運的,當事人在辦理直接退運出境申報手續前,原申報的進口報關單或者轉關單數據要予以撤銷。

    “直接退運”報關單的申報程序

    當事人在辦理經海關批准或者責令直接退運貨物的通關申報手續時,應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錯發、誤卸或者溢卸貨物,經海關批准直接退運的,免予填制報關單,憑《准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向海關辦理直接退運手續。其他情況一律須填制報關單,辦理正常貨物通關手續。

    填制報關單時,應當先填寫出口報關單,再填寫進口報關單,“監管方式”欄均填寫“直接退運”(監管代碼為4500),徵免性質為空;在進口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填報出口報關單號,進出報關單備註欄內均註明《准予直接退運決定書》或者《責令直接退運通知書》的編號。

    進口轉關貨物,當事人在進境地海關辦理了轉關放行手續,但尚未在指運地海關辦結放行手續之前申請退運的,不必申報“直接退運”監管方式,而應當按照“其他(9900)”監管方式辦理相關海關手續。也須先填制出口貨物報關單,再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報,監管方式均填報“其他(9900)”,並在進口貨物報關單“關聯報關單”欄填寫出口貨物報關單號。對於其中涉證、涉稅的,系統提示應證、應稅時,可通過層級審核報請直屬海關主管關領導批准後,在H2000系統中進行特殊處理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