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04日   來源:保監會

保監會就正式建立分類監管制度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增強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切實防範化解風險,中國保監會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建立保險公司分類監管制度。日前,中國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建立分類監管制度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分類監管政策出臺的主要情況。請問分類監管是怎樣進行的?

    答:為提高保險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2006年和2007年,保監會在人身保險和財産保險領域開始探索分類監管,根據保險經營主體在償付能力、內控建設、業務特點、風險狀況等方面的情況,確立不同的監管重點。經過試點,保監會近期對分類監管制度進行了總結,並決定從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産、壽險公司及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的分類監管。

    分類監管是以風險控制為著眼點的一項綜合監管措施。保險監管部門通過對保險機構綜合評價指標動態的監測、分析和處理,考核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風險、財務風險、資金運用風險、業務經營風險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評價和分類,並採取監管措施。

    分類監管堅持區分情況、區別對待的原則,綜合運用市場準入、産品審批、資金運用等不同的監管措施,在發揮市場“無形之手”作用的同時,輔以必需的法律和行政手段,建立科學的市場調控機制,增強監管的科學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分類監管的流程包括信息收集、生成監測指標、評價風險等級和實施監管措施四個環節。以一年為一個監管週期,每季度進行及時調整,每月監測公司指標,如發現異常,及時採取監管措施。

    問:請問保監會推出分類監管制度的目的是什麼?

    答:分類監管制度的制定與實施,是保監會實施有效監管的必然選擇,是保險業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現實要求。在當前複雜的經濟金融形勢下,推進保險分類監管對於更好地防範化解風險,發揮監管促進科學發展的導向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分類監管的目標是防範風險。監管部門在對保險機構進行綜合評價、了解保險機構風險狀況的基礎上,可以集中有限的監管資源,用於對風險較高公司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跟蹤分析,從而加大防範和化解風險的力度,促進保險業又好又快發展。

    分類監管對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進行了有機的整合,分類監管制度的建立有利於整合監管資源,把握監管重點,增強監管力度,提高監管效率,切實防範與化解行業風險。

    問:分類的依據是什麼?有哪些指標?

    答:分類的主要依據是反映公司風險程度的指標。

    就保險公司來説,重點選取風險敏感性強、風險預警效果較好的五大類指標,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程度,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這五類指標包括償付能力充足率指標;公司治理、內控和合規風險指標;財務風險指標;資金運用風險指標和業務經營風險指標。

    保險專業仲介機構的分類依據包括合規性和穩健性兩大類指標。

    問: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將被分為幾類?對不同風險種類的機構,相應地分別採取哪些監管措施?

    答:將保險公司分為四類:

    A類,風險低,即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正常。對A類公司,不採取特別的監管措施。

    B類,風險中等,即償付能力達標,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方面雖有問題,但問題不嚴重。對B類公司,可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監管談話;風險提示;要求公司限期整改所存在的問題;針對所存在的問題進行現場檢查;要求提交和實施預防償付能力不達標的計劃。

    C類,風險較高,即償付能力不達標,或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其他方面存在較大風險。對C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根據公司償付能力不達標的原因採取以下一項或多項監管措施:全面檢查;要求提交改善償付能力的計劃;責令增加資本金;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和在職消費水平;限制商業性廣告;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開展新業務、責令轉讓保險業務或者責令辦理分出業務;責令拍賣資産或者限制固定資産購置;限制資金運用渠道或範圍;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向董事會、監事會或主要股東通報公司經營狀況。

    D類,風險高,即償付能力嚴重不達標,或者償付能力雖然達標,但公司治理、資金運用、市場行為等至少一個方面存在嚴重問題。對D類公司,除可採取對B、C類公司的監管措施外,還可以採取整頓、接管或中國保監會認為必要的其他監管措施。

    將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劃分為三類:一般非現場檢查類機構、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現場檢查類機構。對一般非現場檢查類機構採取非現場監管方式。對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在非現場檢查的同時,加強風險監測、重點關注,可進一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進行風險提示或者監管談話,提高報表報送頻率,要求對存在風險的領域提交專項報告、報表,要求聘請合格會計師事務所對所提供信息進行專項外部審計並提交專項審計報告,組織現場檢查及其他必要的監管措施。對現場檢查類機構除採取關注性非現場檢查類機構的監管措施外,每年還至少進行一次現場檢查。

    問:分類監管能否替代償付能力監管、資金運用監管?

    答:保險業分類監管是統籌償付能力監管、公司治理監管、市場行為監管、資金運用監管等專項監管的工作方式,因此分類監管不能替代專項監管。打比方來説,專項監管類似于專科體檢,分類監管類似于根據專科體檢所作的健康狀況綜合評價及確定治療方案。

    保監會將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分類監管制度。

文件鏈結: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分類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印發《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分類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