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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1月20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
就取消城市房地産稅,統一徵收房産稅問題
答記者問

    2008年12月31日,國務院公佈了第546號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産稅。為便於大家理解內外資企業、個人統一徵收房産稅的相關政策內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司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取消城市房地産稅,統一徵收房産稅?

    答:《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原政務院頒布實施的,1986年國務院頒布《房産稅暫行條例》後,對內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徵收房産稅,城市房地産稅僅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徵收。由此,在對房産徵稅上形成了內外兩套稅制的格局。

    改革開放以來,適應不同時期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一直實行著一些單獨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的稅種。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特別是在我國加入WTO以後,這種內外有別的稅制結構與市場經濟要求的公平、一致的稅收環境已很不適應。為統一內外稅制,2007年和2008年,我國分別廢止了對外資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只是在房産的保有環節還按內資與外資分別徵收房産稅與城市房地産稅。

    取消城市房地産稅,對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統一徵收房産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標誌著我國房産稅制度實現了內外統一,也徹底結束了我國對內外資分設稅種的歷史。

    取消城市房地産稅,有利於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城市房地産稅和房産稅性質相同,課稅對象都是保有環節的房産、納稅人同為房産的所有人,徵收機關也一致,並且都是省以下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取消城市房地産稅,簡化和規範了稅制,使我國的稅收制度更加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有利於促進多种經濟形式共同發展,有利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和我國經濟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取消城市房地産稅,有利於公平稅負,創造和諧的稅收環境。房産稅和城市房地産稅兩個稅種並存時,由於稅收政策的差異,使內、外資企業及個人在房産保有環節的稅負不盡一致。取消城市房地産稅、統一徵收房産稅後,內外資企業可以按照相同的計稅依據、稅率及相關規定繳納房産稅,消除了稅收待遇不一致的問題,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公平性原則和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有利於內外資企業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開展公平競爭。

    取消城市房地産稅,有利於稅收徵管,強化依法治稅。《城市房地産稅暫行條例》是1951年8月政務院公佈的,半個多世紀以來,經濟社會情況已發生巨大變化,稅制老化的問題非常突出,部分政策規定已明顯不適應當前的實際情況,在徵管中難以操作和管理。取消城市房地産稅,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統一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産稅暫行條例》,稅法的可操作性得到加強,稅收政策更加易於被納稅人理解和接受,有利於稅收管理部門做好徵管工作。而且,統一徵收房産稅還使各地的執法行為得到了規範,維護了稅法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城市房地産稅和房産稅的徵稅對象主要是用於生産經營的房産,取消城市房地産稅,對內外資企業和個人統一徵收房産稅,對於房地産市場的供求關係不會産生大的影響,也不會造成房價的波動。

    問:現行房産稅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房産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徵稅範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其中,城市是指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市,具體區域為市區、郊區和市轄縣縣城;縣城是指未設立建制鎮的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房産稅以房産的計稅余值或租金收入為計稅依據,採用比例稅率。按房産余值計徵的,稅率為1.2%;按租金收入計徵的,稅率為12%。同時,現行政策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按市場價格向個人出租用於居住的住房,減按4%的稅率徵收房産稅。

    現行房産稅暫行條例對一些房産規定免稅,包括對個人所有非營業用房産免稅。對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條例還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定期減徵或免徵房産稅。

    問: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如何繳納房産稅?

    答:在應納稅款的計算上,納稅人要區分自用和出租房産兩種情況分別以計稅依據乘適用稅率確定應納稅額。

    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的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在繳納房産稅時,均應將其根據記賬本位幣計算的稅款按照繳款上月最後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

    對應稅房産且屬於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2009年1月1日之後新建或新購置的,按以下規定執行: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自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産稅。

    房産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房産稅由房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徵收,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執行。為了做好房産稅的徵收管理工作,按照房産稅暫行條例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制定了房産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房産稅納稅的期限,納稅申報的內容等徵收管理的具體事項做出了規定。外資企業和外籍個人應按照暫行條例及房産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向房産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産稅。納稅人房産的情況(包括房産數量、原值、租金收入等)發生變化的,要及時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變更納稅信息。

    文件鏈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6號

             關於對外資企業及外籍個人徵收房産稅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