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獎勵新規:讓更多創新成果在陽光下涌現
——科技部副部長曹健林就《國家科學技術
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修訂答記者問
1月9日,國家科技獎勵大會在北京召開,除了優秀的獲獎項目和獲獎代表,人們也把關注的目光聚焦到走過30年曆程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
2008年底,科技部頒布《關於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次《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修訂的背景和主要內容是什麼?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將在提高企業技術創新能力、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完善國家科技獎勵推薦評審程序和監督處罰機制等方面有何現實意義……近日,科技部副部長曹健林就大家所關注的這些話題接受了本報記者的專訪。
記者:我們知道,《實施細則》于1999年12月24日正式發佈並實施,2004年科技部進行了第一次修訂。那麼,此次修訂的背景是什麼?主要基於什麼考慮?有什麼目標?
曹健林:《實施細則》是做好國家科技獎勵工作,實現依法評獎、科學評獎的重要保障。《實施細則》頒布之後,為適應不斷變化的新形勢和新要求,科技部對《實施細則》進行了兩次修訂。第一次修訂是在2004年,主要是為了貫徹落實《科學技術評價辦法(試行)》,完善國家科技獎勵評審機制。這次修訂,是為了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全國科學技術大會精神,認真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與技術發展規劃綱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更好地發揮國家科技獎勵的激勵和導向作用,在現有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所規定的國家科技獎勵制度框架體系下,通過修訂《實施細則》進一步完善國家科技獎勵工作的體制機制,提高國家科技獎勵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加強政策導向性,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營造創新環境,激勵科技隊伍,促進創新體系建設,推動創新型國家建設。
首先,我們對總則條款(第三條)進行了修訂,突出了國家科技獎勵的政策導向,提出科技獎勵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把“營造創新環境”和“造就培養一流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一線創新人才”,以及“推進國家創新體系和創新型國家建設”作為科技獎勵的重要目標。
此外,我們對其它部分條款的具體內容也進行了修改,突出、強化了以下四個主要目標:完善國家科技獎勵的內涵,加強對企業技術創新的獎勵,促進技術創新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積聚;完善國家科技獎勵的條件標準,適當延緩成果完成後申報國家科技獎勵的時限,加強對成果科學性的檢驗,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應用;完善國家科技獎勵推薦評審程序,提高評審工作的規範性、科學性和公開度,保證國家科技獎勵的公正性和權威性;完善國家科技獎勵監督機制和處罰機制,提高報獎者、推薦者、評審者及評審組織者的自律意識。
記者:近年來,科技界的學風問題廣受社會關注,這次修訂對急功近利、學術浮躁、報獎“搭車”等現象採取了哪些實質性的遏制措施?
曹健林:營造良好的學術環境是本次修訂的主要目標之一。如將成果完成後申報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等三大獎的時限由一年延長為三年,這就是加強對成果科學性、系統性、完整性、實用性和真實性檢驗,以倡導求真務實、勇於創新、淡泊名利的科學精神,同時,促進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
為突出對做出突出貢獻的尖子人才的獎勵,這次修訂明確規定國家自然科學獎一等獎和二等獎的單項授獎人數不得超過5人,國家技術發明獎不得超過6人,國家科技進步獎特等獎由以前的“授獎人數和單位數不限”改為“單項授獎人數不得超過50人、單位不得超過30個”,在注重團隊激勵的同時,突出對在成果完成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尖子人才的激勵。
記者:我們發現越來越多的企業成為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有生力量,那麼,通過這次修訂《實施細則》,國家科技獎勵制度是否會傳遞一種信息,鼓勵企業成為自主創新的主體?
曹健林:是的,本次修訂我們調整了國家科技進步獎的相關內涵和條件。例如,為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推動建立以企業為主體、産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將企業技術創新工程也就是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工程和創新平臺建設工程納入國家科技進步獎重大工程類獎項的獎勵範圍。同時,考慮到企業技術創新工程是企業為了提高自身競爭能力和創新能力而主動實施的制度創新和技術創新平臺建設,不一定都列入了國家有關計劃,因此,取消了“重大工程類項目”必須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規定條件。
記者:公平、公正、公開、科學是國家科技獎勵評審追求的目標,這次修訂如何進一步規範推薦、評審程序並且完善監督處罰機制,實現程序公正?
曹健林:在規範推薦、評審程序方面,有了一些新的修訂。如:經評定沒有獲獎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的推薦項目如果再次報獎,由連續兩年沒有評上須隔一年進行,改為每次沒有評上如果再報都須隔一年進行,這樣就防止個別單位和個人在成果沒有實質性進展的情況下不斷盲目報獎、重復報獎,浪費個人精力也浪費國家評獎資源。還規定了推薦項目的撤出機制,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一經受理公佈,要求撤出者如果再次推薦須隔一年進行,從而通過增加撤出成本,防止輕率申報、隨意撤除,增強推薦評審工作的嚴肅性。再如,增加了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等三大獎推薦評審結果公佈的程序,將推薦受理結果一次公佈改為推薦受理、初評和評審結果的三次公佈,便於社會監督。明確可以在必要時對候選人和項目進行考察,以加強對重點項目、有爭議項目及候選人的審查考核。
我們還進一步完善了異議、監督及處罰的相關規定和程序:專門設立了“異議處理”和“監督及處罰”兩章。完善了對不同行為主體的監督機制,明確了對報獎者、推薦者、評審者和評審組織者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加大違規行為的成本和風險,增強各類行為主體的自律意識。規範國家科技獎勵獲獎項目的廣告宣傳和推廣應用,規定“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誇大、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獲獎成果的應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
另外,對異議進行了重新定義,取消了“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異議”的分類。我們認為,成果獲獎候選人及其排序異議和技術創新內容的異議都很重要,沒有“實質性”和“非實質性異議”之分。
記者:能否結合您上述提到的修訂條款,具體介紹一下在評獎過程中,如何杜絕不同行為主體的學術不端、弄虛作假等現象?
曹健林:為了杜絕評獎過程中學術不端、弄虛作假等現象,《實施細則》還專門增加了針對不同行為主體違規的處罰措施,具有極強的針對性、嚴肅性。
第九十二條,“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尚未授獎的,由獎勵辦公室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科學技術部報國務院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公開通報。情節嚴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被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資格。同時,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十三條,“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科學技術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十四條,“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科學技術部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九十四條,“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學技術部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這些修改和增加的條款將增加評獎過程中違規的成本,通過很強的制度他律實現主體的自律,最大限度地減少評審過程學術失范和學術不端行為的發生,使評獎程序公開透明,監督檢查貫穿始終。
記者:修訂過程中,聽取和採納了哪些方面的意見?
曹健林:自去年5月《實施細則》修訂工作啟動後,科技部政策法規司和國家科技獎勵工作辦公室先後七次召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建設兵團科技廳局,國務院有關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三總部和武警總部以及社會力量設獎單位等不同單位管理人員參加的座談會,三次召開評委和專家學者參加的會議,聽取對《實施細則》修訂內容的意見,並書面徵求了科技部相關司局對修訂稿的意見。同時,我們還結合科技部有關“科技評價與科技獎勵”重大專題調研的開展,深入學校、科研單位和企業聽取意見。最後,修訂稿基本成形後,我們還徵求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的意見。大家對於修訂的總體框架和主要內容基本是肯定的,認為這些措施的實施更有利於提高國家科技獎評審的公正性和權威性,有利於倡導良好的學術風氣,有利於營造創新的環境,有利於更符合現實的需要。十易其稿,形成了現在的修訂稿,此次修訂,目的是為了讓更多更好的科技創新成果在陽光下角逐、涌現。(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