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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30日   來源:新華社

保護旅客合法權益 促進機場安全發展
──中國民航局局長李家祥就即將施行的
《民用機場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4月30日電(記者 林紅梅)《民用機場管理條例》將於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國民航局局長李家祥30日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答:截至2008年底,我國共有頒證運輸機場160個,其中國際機場(可供外籍航空器使用)32個。另外,我國頒證通用航空機場共計71個。2008年,全國各機場共完成旅客吞吐量40576.2萬人次,比上年增長4.70%。完成貨郵吞吐量883.4萬噸,比上年增長2.61%。隨著2002年民航體制改革的推進,全國絕大部分民用機場都已經下放地方政府管理,管理體制發生了較大變化,原來的管理模式已經失去其現實基礎,民用機場法律制度建設與現實管理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脫節,制約了我國民用機場的發展及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條例的出臺將在極大程度上完善機場安全管理法律制度,提高民用機場安全運行水平。

    問:條例規定的主要制度都有哪些?

    答:條例內容共六章八十七條,主要規定了七個方面的管理制度:一是運輸機場建設管理制度。條例對運輸機場建設中的選址、總體規劃、民航專業工程的設計、工程質量等專業性較強的環節設定了較為嚴格的管理制度,並規定由民航管理部門實施監管;二是運輸機場使用許可管理制度,明確了機場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和審批程序,並對機場關閉、更名、廢棄或改作他用以及國際機場設立和開放程序做了要求;三是運輸機場安全運營管理制度,條例用專章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做了要求,從管理職責、設施、設備、生産程序以及應急救援等方面做了規定;四是通用機場管理制度,條例對通用機場僅作原則性規定,為未來扶持通用航空發展留出餘地;五是民用機場凈空保護制度,明確了地方政府和民航管理部門在機場凈空保護中所承擔的責任;六是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制度,條例規範了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使用無線電頻率和設置無線電臺(站)的活動,明確了民用機場電磁環境保護區域內的禁止性活動;七是民用機場環境保護制度。條例規定航空器噪聲和排放物必須符合相應的適航標準方可使用民用機場,重點明確了有關各方在控制航空器噪聲影響方面的義務和責任。

    問: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在整個條例中處於核心地位,這部分都包含了哪些具體內容?

    答:民用機場安全和運營管理是整個條例的核心內容之一,主要規定了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運輸機場的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條例規定民航管理部門和地方政府對運輸機場的安全生産負有監督管理責任,而機場管理機構則對運輸機場的安全運營和生産運營實施統一協調管理;二是條例規定了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必須經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認定的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用於民用機場;三是規定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應急救援的演練、人員培訓等日常管理工作;四是條例規定運輸機場內實施的不停航施工應當取得地區民航管理機構的批准;五是條例明確要求運輸機場必須具備服務規範、必要的設施設備以及完備的投訴受理制度等;六是條例明確了從事機場航空燃油供應業務的許可條件、申請審批程序,同時強調了航空燃油供應的安全管理要求。

    問:運輸機場管理機構的地位和管理職責是什麼?

    答:機場管理機構是受機場所有者組建或者委託直接管理運輸機場的具有法人資格的機構,是機場生産和運營的載體。條例規定運輸機場的安全和運營管理由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明確了其對於機場安全生産負有直接的主體性責任。其職責主要體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完善運輸機場安全生産制度;二是督促檢查安全生産工作,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三是組織實施運輸機場應急預案,及時有效處理運輸機場突發事件;四是統一協調管理運輸機場的生産運營,為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旅客和貨主提供公平、公正的服務。

    問:條例對於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是如何規定的?

    答:一是制定運輸機場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條例規定,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運輸機場所在地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均對運輸機場的安全生産負有監管職責,都應當制定相應的運輸機場應急預案;二是定期組織運輸機場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的演練和人員培訓;三是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和器材。

    問:條例在航空旅客權益保護方面有什麼新規定?

    答:運輸機場是公共基礎設施,既要保障機場運行安全,又要提供優質服務。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是服務的直接提供者,應當服從機場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配備必要服務設施,及時協調解決旅客困難,為旅客提供優質服務。條例的規定主要包括:一是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駐場單位制定服務規範並向社會公佈;二是機場管理機構應當依照國家規定的標準配備候機、餐飲、停車、醫療急救等設施、設備,並提供相應的服務;三是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及時為航空旅客提供航班信息;四是航班發生延誤時,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協調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他有關駐場單位共同做好旅客服務,及時通告相關信息。航空運輸企業及其代理人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和服務承諾為旅客提供相應的服務;五是採取轉讓經營權方式經營的零售、餐飲、航空地面服務等業務,應當明確服務標準、收費水平、安全規範和責任,為旅客提供公平合理的服務;六是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機場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投訴受理制度,公佈投訴受理單位和投訴方式。

    問:條例在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影響方面有什麼規定?

    答:民用航空器産生的噪聲對民用機場周邊的生活環境不可避免地會造成一定的干擾。首先,條例明確規定地方政府應當通過規劃控制來降低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邊地區的影響;其次,條例要求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家的相關噪聲適航標準,否則不得在民用機場起降;第三,條例規定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聲的影響。

    附:《民用機場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