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的有關規定
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民族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近日,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聯合印發了《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國家民委政策法規司就有關規定進行了政策解讀。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後,為保障公民正確表達自己民族成分的權利,經民族識別,國家確認了56個民族。民族成分成為我國公民身份的重要內容之一。國家對公民民族成分的確定及變更有一系列明確規定。早在1990年,國家民委、公安部和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就出臺了《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公民民族成分的確定和登記管理,是民族工作中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做好這項工作,對於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各項民族政策,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維護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為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發展,保障少數民族合法權益,國家制定了許多優惠政策,包括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如,我國民族地區大多地處偏遠,教育基礎設施和師資力量相對薄弱,少數民族的平均受教育程度整體上低於全國平均水平。為逐步改變這一狀況,國家採取了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其中重要的一項就是規定了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的時候,對少數民族考生適當放寬錄取標準和條件。
然而一段時期以來,有的地方出現了為享受少數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民族優惠政策,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分的現象。這違背了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民族團結。為制止違規變更民族成分現象,國家民委辦公廳、教育部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于2009年4月22日聯合下發了《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
二、《通知》體現的主要原則
《通知》重申了我國確定公民民族成分的一貫原則,並就制止違規變更民族成分、嚴格審核考生民族成分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通知》體現了以下原則:一是依法審批原則;二是規範審批程序原則;三是加強對考生民族成分的審核原則;四是對違規者進行查處原則。
三、公民民族成分的變更條件和依據
《通知》重申:公民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分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申請變更民族成分,須嚴格按照《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辦理。
四、公民變更民族成分的審批程序
變更民族成分的審批權限確定為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批程序進一步明確。即申請變更民族成分,應先向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在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後,上報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對其中符合變更條件的,再轉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逐級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後辦理變更手續。未經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分變更手續。
五、重點加強對考生民族成分的審核,違規者將被嚴肅查處。
在招生時,要對考生少數民族成分加以確認。《通知》要求應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指定的考生報名點指派2名以上人員負責審核,如發現考生填報的民族成分與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不相符,可轉由相關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戶證部門認定。
對違規變更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經查實,要進行嚴肅處理。包括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要取消學籍。對在有關問題上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違規將考生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的相關工作人員,要嚴肅追究責任。
鏈結:
國家民委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關於嚴格執行變更民族成分有關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宗)委(廳、局)、教育廳(教委)、公安廳(局):
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了個別考生為享受少數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優惠政策,違反有關規定變更民族成分的現象。這種行為違背了黨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數民族的合法權益,不利於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為正確執行黨和國家的民族政策,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個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據父親或母親的民族成分確定。父母雙方均不屬少數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考生在參加國家教育考試報名時填寫的民族成分必須真實有效,符合國家有關政策規定。
二、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分,須嚴格按照國家民委、國務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公安部《關於中國公民確定民族成分的規定》(民委(政)字〔1990〕217號)辦理。申請變更民族成分,應先向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申請,並提交相應證明文件。縣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應在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必要時還應進行實地調查)後作出初審意見。初審同意後,上報地市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核實並簽署審核意見。對其中符合變更條件的,再轉由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經逐級呈報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後辦理變更手續。未經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和地市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批,公安派出所不得辦理公民民族成分變更手續。
三、考生民族成分的確認,應堅持考生本人所填報的民族成分與考生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相一致的認定辦法。考生少數民族成分的審核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在指定的考生報名點指派2名以上人員負責。考生報名時,必須出示本人居民戶口簿原件,16周歲以上的考生還須出示居民身份證原件。如發現考生所填報的民族成分與本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內容不相符,相關教育行政部門可轉由地市級以上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戶政部門進行認定。
四、各級民族事務主管部門、公安機關對申請變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認真把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公民確定和變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規定,規範工作程序。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加強監督檢查。對於弄虛作假、違反規定將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經查實,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招生考試機構取消其考試資格或錄取資格,並記入考生電子檔案。已經入學的,取消其學籍。
五、各級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協作,規範程序,公開透明,監督到位。要認真做好群眾來信來訪和政策諮詢工作,切實維護民族政策的嚴肅性。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考生民族成分確認工作明確到部門,落實到人員,嚴格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以權謀私、玩忽職守,違規將考生漢族成分變更為少數民族成分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