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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5月08日   來源:海關總署

海關總署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優惠原産地管理辦法》

    一、立法背景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貨物原産地條例》適用於實施最惠國待遇、反傾銷和反補貼、關稅配額等非優惠性貿易措施,優惠性貿易措施的具體辦法依照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因此,對於優惠貿易項下進出口貨物的原産地管理,並無統一的管理辦法可依,只是散見於各項優惠貿易協定的實施辦法中。目前,我國已簽署並實施9項優惠貿易協定及貿易安排(以下統稱“各協定”),其原産地管理都是如此。由於各優惠貿易協定對象不同,談判條件不同,談判結果也各異,導致相應的原産地管理也各不相同,缺乏統一性。隨著我國自貿區戰略的推進,簽署的優惠貿易協定日漸增多,如果繼續為各貿易協定分別制定原産地管理辦法,優惠原産地法律法規將越發紛繁複雜,增加執行難度,影響協定實施。

    因此,作為我國原産地主管部門,海關總署亟待制定一個具普遍適用性的統領現有與將來各優惠貿易協定的優惠原産地管理辦法。

    二、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31條,分別是立法目的和依據、適用範圍、原産貨物、完全獲得、非完全獲得、累積規則、微小加工及處理、運輸容器及包裝材料、直接運輸、簽證機構、簽證依據、進口貨物申報及單證提交、補充申報、保證金收取、出口貨物申報及單證提交、貨物查驗、原産地標記、不適用優惠稅率的情況、原産地核查、保密、處罰等。

    (一)適用範圍(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特點:

    一是不僅適用進口貨物原産地管理,而且適用出口貨物原産地管理;以往各協定原産地管理辦法只適用進口貨物原産地,而不適用出口貨物;二是本《辦法》適用海關保稅監管轉內銷貨物(具體實施辦法海關總署另行規定)。以往各協定原産地管理辦法均對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排除在外。

    (二)原産地規則(第四條至第九條)

    本《辦法》將我國已簽署的各協定以及國際上優惠貿易協定的共性原産地規則引入,因此,本《辦法》原産地規則既不與已實施的協定衝突,又為以後的協定提供基準性條款。

    1.完全獲得。第四條前三項為現有各協定共有的內容,第四項為完全獲得兜底條款。

    2.非完全獲得。第五條列舉了各協定對非完全獲得的主要標準: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製造加工工序標準等,並且用“其他標準”進行兜底。部分協定對稅則歸類改變標準、區域價值成分標準作出了4位或6位稅號改變、價值百分比計算公式等明確的規定,具體操作中以協定規定為準。

    累積規則(第六條)、微小加工及處理(第七條)、運輸容器及包裝材料(第八條)、中性成分(第九條)等均是原産地規則重要內容,在本規定中僅作原則性表述。

    (三)直接運輸(第十條)

    直接運輸規則是判定貨物能否適用優惠稅率的重要條件之一,對於各協定的實施與海關實際監管十分重要。本《辦法》對符合“直接運輸”規則分兩種情況表述:一種是貨物是在協定成員方之間直接運輸,未經非成員方境內;第二種是貨物運輸雖然經過非成員方境內的,但是,該貨物在經過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時,未做除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所必需處理以外的其他處理;而且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停留的時間未超過相應優惠貿易協定規定的期限;如果該貨物在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作臨時儲存時,應處於該國家或者地區海關監管之下。

    上述規定主要基於下列考慮:

    1.貨物在非成員方境內僅僅可以做使貨物保持良好狀態的處理,以確保貨物原産國不發生改變;

    2.貨物在非成員方境內臨時儲存不同協定有不同規定,應按照協定規定執行。《中國-新加坡自貿協定》、《中國-智利自貿協定》規定不能超過3個月,《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規定不能超過半年。

    3.對於臨時儲存貨物要求處於海關監管下,以保證貨物未經過加工。

    (四)出口原産地簽證管理(第十一、十二、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權簽發出口貨物原産地證書的機構(以下簡稱簽證機構)應依據本規定以及相應優惠貿易協定項下所確定的原産地規則簽發出口貨物原産地證書。海關總署應對簽證機構是否依照規定簽發優惠貿易協定項下出口貨物原産地證書進行監督和檢查。

    (五)進口貨物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規定(第十四、十五、十六條)

    對於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的貨物,本規定第十四條、十五條、十六條做出相應規定:

    一是進口人按照海關申報規定填制進口貨物報關單,申明適用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填制報關單時,進口人應根據海關總署2008年第52號公告、2009年第6號公告(以下簡稱2個公告)要求,在“備案號”或“隨附單證”欄目正確填寫。

    二是進口人必須提交相關單證,以及相關單證必須符合相關規定。

    進口人提交的主要單證有:原産地證書正本或者〈中國-新西蘭自貿協定〉項下的原産地聲明、商業發票、運輸單證,以及貨物經過非成員方的證明文件等。運輸單證是指出口國簽發的提單或者聯運提單;證明文件是指貨物經過非成員方時沒有經過進一步加工的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可以是非成員方海關等部門出具。

    在貨物進口時,進口人因故無法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書或原産地聲明時,必須按照本規定格式向海關補充申報,否則不能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即使事後補交原産地證書或者原産地聲明。

    (六)進口貨物不能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規定(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不能享受協定稅率或者特惠稅率做出明確的規定,其中“符合規定的原産地證書”是指,一是原産地證書格式必須符合相關優惠貿易協定規定;二是優惠貿易協定均有規定,簽證機構相關資料必須向協定成員方海關備案,因此,原産地證書上的簽發機構簽章等相關信息(有些協定規定是印章,例如亞太貿易協定,有些協定規定印章和簽證官簽名,如中國-東盟自貿協定)必須符合海關總署備案資料。

    (七)出口貨物規定(第十八)

    簽證機構簽發優惠原産地證書後,出口人在出口貨物時,應按照2個公告要求在“備案號”或“隨附單證”欄目正確填寫,同時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書電子數據。在海關與簽證機構未實行原産地證書電子聯網的情況下,出口人可不向海關提交原産地證書電子數據,但應提交原産地證書正本複印件。貨物出口後,出口人補申請簽證機構簽發優惠原産地證書的,出口人應向原出口海關補交原産地證書正本複印件。

    (八)原産地核查。(第二十二、二十三條)

    海關總署根據各優惠貿易協定規定,對進出口貨物原産地進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