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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堵塞稅收管理漏洞 關緊稅收流失“閥門”
——稅務總局明確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繳相關問題

    新華社北京6月15日電(記者 何雨欣 李延霞)稅務總局于近日正式下發文件,明確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繳相關問題。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

    文件規定,個人股權轉讓完成交易以後,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並取得完稅證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個人投資行為在我國越來越普遍,與此同時,個人的股權轉讓也日漸增多。據了解,我國發生的個人股權轉讓數量相當巨大,已經發生的最大股權轉讓繳稅案例,是北京大中電器創建人張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權轉讓給國美電器而繳納了5.6億元個人所得稅。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按“轉讓財産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於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比較常見。

    “而個人股權轉讓具有偶發性和隱蔽性,轉讓價格又帶有主觀性,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難度。”這位負責人説,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稅務總局下發了這份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

    文件明確,股權轉讓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沒有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文件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高度重視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主動加強與工商部門的協作,獲取個人股權轉讓信息;進一步規範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徵管流程,建立完整的管理鏈條和內部控管機制;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參照每股凈資産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産份額核定。

    “這份文件對加強股權轉讓的稅收徵管將起到積極推動作用。”陜西省地稅局所得稅處相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採訪時説。據他透露,去年該省個人股權轉讓有一筆繳納了個人所得稅1.4億元。

    “該文件對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徵管規程作了進一步規範,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使一線徵收單位在執法中有法可依,有利於稅務機關堵塞稅收漏洞,關上可能造成稅款流失的‘閥門’。”業內人士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