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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7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財經媒體執行
《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期,中國證監會制定發佈了《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財經媒體執行《暫行辦法》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財經媒體在執行《暫行辦法》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事項?

    答:財經媒體在具備自己的研究人員、數據庫系統、基金評價理論和方法的前提下,從事基金評級、評獎和單一指標排名等基金評價業務,並通過公開形式發佈基金評價結果的,應按照《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要求,向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提請辦理入會手續,並按第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

    不具備上述條件,僅引用其他基金評價機構評價結果的財經媒體,參照《暫行辦法》第四章的規定進行管理。   

    問:《暫行辦法》對財經媒體的監管範圍是否僅限于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

    答:非中國證監會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以下簡稱“非指定媒體”)同樣適用本辦法。

    明年1月1日本辦法正式施行後,財經媒體都要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從事基金評價業務或公開發佈基金評價結果,不得有以下行為:1、對不同分類的基金進行合併評價;2、對同一分類中包含基金少於10隻的基金進行評級或單一指標排名;3、對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個月的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進行評獎或單一指標排名;4、對基金(貨幣市場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評級的評級期間少於36個月;5、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級的更新間隔少於3個月;6、對基金、基金管理人評獎的評獎期間少於12個月;7、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包括具有點擊排序功能的網站或諮詢系統數據列示)的排名期間少於3個月;8、對基金、基金管理人單一指標排名的更新間隔少於1個月;9、對特定客戶資産管理計劃進行評價。

    在過渡期內(從《暫行辦法》施行之日至第一批具備協會會員資格的基金評價機構公佈之日後一個月),媒體應嚴格按照《暫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發佈基金評價結果;過渡期後,任何媒體不得發佈非協會會員的基金評價結果。

    財經媒體違反上述規定的,我會將根據《暫行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相關機構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

    請各財經媒體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暫行辦法》,準確把握法規精神,嚴格執行相關規定。   

    問:臨近年末,監管部門如何看待基金管理公司衝刺年終規模排名?

    答:我們注意到基金管理公司年底前普遍加強了基金産品的首發和持續營銷力度。在此,我們提醒廣大基金管理公司應始終堅持持有人利益至上的理念,遵循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認真履行受託義務。基金管理公司不能一味地追求規模,規模大小不是衡量基金管理公司優劣的主要指標。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專業投資機構,一定要有成熟的投資理念、良好的治理結構、嚴格的風險控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應該在綜合考慮自身投資管理能力、風險防範水平的基礎上,確定合適的基金銷售規模。

文件鏈結:證券投資基金評價業務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