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實施
《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答記者問
近日,銀監會發佈《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銀監會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的目的和原則是什麼?
答:《指引》的出臺是為了通過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推動商業銀行完善風險管理體系和控制機制,實現資本要求與風險水平和風險管理能力的密切配合,提高商業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指引》依據新資本協議的精神,確定了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的四條原則:一是商業銀行內部應當建立完善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確保資本能夠充分覆蓋其所面臨的各類風險;二是銀監會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全面評估商業銀行資本規劃和滿足最低監管資本要求的能力;三是銀監會根據監督檢查結果,確定商業銀行的最終監管資本要求;四是銀監會對資本不能充分覆蓋風險的商業銀行採取干預或糾正措施。
問:發佈實施《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對商業銀行將産生怎樣的影響?
答:《指引》目前僅適用於實施新資本協議的銀行,新資本協議銀行以外的其他銀行參照執行。根據《指引》,實施新資本協議的商業銀行不僅要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計提資本,而且應當對其他主要風險和剩餘風險計提資本。《指引》特別強調,商業銀行應當根據自身風險特徵和運營複雜程度建立適合自身需要的資本充足評估程序。
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主要吸取了哪些比較突出和反映比較集中的意見?
答:《指引》分別於2008年12月、2009年1月和8月進行三輪廣泛的徵求意見,範圍包括國內絕大多數的大中型商業銀行、部分外資銀行、仲介機構等,銀監會收到近420多條寶貴的意見和建議,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指引的操作性和適用範圍。如何在資本約束與保有競爭力之間保持平衡,如何體現對使用先進風險管理技術的銀行的激勵,如何處理銀行內部資本評估程序和監管機構監督檢查程序之間的關係,指引的適用範圍等。二是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問題。包括評估頻率、相關主體的職責、一些重要的技術細節等。銀監會針對這些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深入的商討和論證,進一步修改完善了《指引》,採納了部分意見和建議。
問:根據巴塞爾委員會基於危機的反思對第二支柱的最新修訂,《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吸納了哪些主要精神?
答:針對巴塞爾委員會修改稿強調的重點內容,並結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指引》增加或者細化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專門規定了對商業銀行風險治理架構的評估標準。將全面風險管理作為風險治理架構的基本原則和重點內容,同時對商業銀行建立良好的估值治理架構和與風險相一致的薪酬體制提出了要求。第二,進一步細化和充實了有關壓力測試的內容。要求商業銀行建立針對單體風險和整體風險自下而上的壓力測試製度,確保資本能夠有效覆蓋風險。第三,將信用集中風險擴充為集中度風險,並針對利率風險、聲譽風險和流動性風險進行補充和完善,還增加了資産證券化、表外業務和衍生産品的風險管理等方面的內容。總體上《指引》力求與巴塞爾委員會新資本協議精神保持高度一致,同時又符合我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
問:《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發佈後,商業銀行應做好哪些工作?
答:《指引》發佈後,商業銀行應當積極著手研究開發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風險管理技術,提高相關風險的管理水平。同時,更重要的是,商業銀行應當加快研究和開發自己的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在有效實現對風險的識別、計量、監測和管理的基礎上,計提相應的資本,確保銀行資本充足水平能夠有效抵禦其所面臨的風險。銀監會將根據新資本協議的實施進度,對商業銀行內部資本充足評估程序的進展情況進行評估。
文件鏈結:《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監督檢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