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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4月16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0年4月8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0年6月1日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大氣平流層中的臭氧層可以吸收絕大部分有害的紫外線,使地球生物免受危害。但人類大量使用的一些人造化學品嚴重破壞了臭氧層,導致大量有害的紫外線直射地球,給地球生物和生態環境帶來嚴重損害。科學界把這些破壞臭氧層的化學品統稱為消耗臭氧層物質。

    為了保護臭氧層,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際社會分別於1985年和1987年簽署了《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和《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我國分別於1989年和1991年加入了《公約》和《議定書》。二十年來,我國認真履行《公約》和《議定書》規定的義務,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工作成效顯著。根據《議定書》的要求,我國將在2030年前完成所有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淘汰任務。

    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社會轉型時期,通過立法減少並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大量使用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是有利於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在《議定書》多邊基金提供的技術支持和資金援助下,我國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工作進展順利。但是,我國生産和使用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總量仍然很大,要鞏固現有淘汰成果並完成《議定書》規定的下一步淘汰目標,任務依然艱巨。為此,需要總結管理經驗,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生産、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行為,把淘汰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以更好地履行國際義務,樹立負責任大國的形象。

   二是有利於調整、優化産業結構。發達國家率先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後,紛紛禁止進口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産品。我國相關行業要想佔領國際市場,就必須進行替代改造。從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實踐情況看,這一過程有力地促進了我國相關産業結構的調整、優化,提高了産品的國際競爭力。

   三是有利於節約能源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據中國家電協會統計,替代改造前,我國用CFC(俗稱氟利昂)作製冷劑的冰箱的能耗等級普遍為四級、五級;替代改造後,能耗等級普遍降為一級、二級,節能水平提高30%以上。此外,消耗臭氧層物質大都是重要的溫室氣體,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也就大大減少了溫室氣體的排放。

    問:條例的調整範圍是什麼?

    答:本條例所稱消耗臭氧層物質是指對臭氧層有破壞作用並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其清單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和公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銷售、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其中,生産是指製造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活動;使用是指利用消耗臭氧層物質進行的生産經營等活動,不包括家庭等使用冰箱、空調等含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産品的活動。

    問:國家管理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目標和任務是什麼?

    答:根據《議定書》的要求,條例明確了我國管理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目標和任務,規定國家逐步削減並最終淘汰作為製冷劑、發泡劑、滅火劑、溶劑、清洗劑、加工助劑、殺蟲劑、氣霧劑、膨脹劑等用途的消耗臭氧層物質,並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中國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國家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問:為了實現上述淘汰目標和任務,條例建立了哪些制度?

    答:一是《議定書》明確規定了各締約方淘汰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時間表,各締約方必須按照《議定書》的規定控制並逐步削減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産、使用和進出口總量。為此,條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層物質總量控制制度,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方案和消耗臭氧層物質淘汰進展情況,商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産、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

    二是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年度生産、使用和進出口配額總量確定後,需要將配額分配給各生産、使用和進出口單位。為此,條例建立了消耗臭氧層物質配額管理制度,規定生産、使用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配額許可證(部分少量使用的情形除外);進出口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國家消耗臭氧層物質進出口管理機構申請進出口配額,領取進出口審批單。

    問:為了有效打擊違法生産、使用、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行為,條例規定了哪些法律措施?

    答:一是強化執法手段。規定監督檢查機關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進行調查取證,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作出説明,並可以扣押、查封違法生産、銷售、使用、進出口的消耗臭氧層物質及其生産設備、設施、原料及産品。
    二是明確法律責任。對在消耗臭氧層物質生産、使用和進出口等活動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物品、拆除違法設備設施、沒收違法所得、核減配額數量直至吊銷配額許可證等嚴格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