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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0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保障被徵地農民生産生活和長遠生計
——部耕保司負責人解讀《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徵地工作關係重大,備受社會各界關注。為了加強徵地管理,切實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産生活和長遠生計,日前,國土資源部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徵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我國徵地制度建設再次邁出重要步伐。

    《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在政策措施上有哪些創新,解決了哪些實際問題?就這些問題,記者採訪了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通知》出臺的背景。

    負責人:徵地管理一直是國土資源管理一項重點工作,難度也相當大。在制定《通知》之前,我們深入開展了長時間的調研,並廣泛徵求了各方的意見。它的出臺主要基於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總結推廣各地一些成功的做法,形成規範性政策。近年來,一些地方在提高徵地補償標準、落實徵地補償費用、拓展補償安置途徑、推進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這些辦法和措施被證明行之有效。

    二是徵地管理中有些方面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為此,我們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改進完善的政策措施。比如,各地反映,全面實施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後,應相應明確徵地補償費的分配政策;徵地中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糾紛突出,需要明確有關意見;徵地報批前期程序和批後實施程序有所重復,需要簡化程序提高徵地實施效率等。

    三是加強徵地批後實施監管的需要。國土資源部改進用地報批工作後,重點是強化用地批後實施監管,但實施情況的監管工作一直比較薄弱。為適應新的形勢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確保監管到位。

    四是國務院最近的有關規定要求。日前,國務院下發《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對徵地拆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國土資源部門需要及時貫徹落實,明確有關政策措施。

    記者:這是繼2004年《關於完善徵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之後,國土資源部針對徵地管理出臺的最為全面的一個文件。這次在內容上進行了哪些改進和完善?

    負責人:這次對徵地政策措施進行改進完善的地方比較多,主要有八個方面:

    用地預審時足額落實徵地補償費。對於新上建設項目,在用地預審時就嚴格把關,確保項目按照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核算徵地補償費,足額列入項目概算。

    推行徵地補償款預存制度。江蘇、遼寧、廣東、貴州等省已推行這一制度,並切實解決了徵地補償費拖欠問題。因此我們鼓勵各地學習借鑒這一辦法,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探索完善。

    徵地補償費直接給到農民個人。要求市縣按照確定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將補償安置費用直接、及時支付給農民個人,防止和糾正截留、挪用的問題。

    鼓勵單列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目前這一做法已經在一些省份實施。實踐證明,實行新農保的地區,“只做加法,不做減法”,不影響被徵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因此,我們鼓勵借鑒,以解決徵地補償費用偏低、社保資金普遍難以落實的問題。

    落實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有關政策。針對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存在的突出問題,2009年底,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務院法制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進行研究,有針對性地提出了政策意見。《通知》吸收了該意見,在農村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領導、原則、方法等方面明確了有關要求。

    充分徵求被徵地農民意見。按照國辦發15號明電精神,需要進一步明確要求各地在實施徵地前充分聽取被徵地農民意見,對被徵地農民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並做好政策宣傳解釋和群眾思想疏導工作,不得強行實施徵地。

    簡化徵地批後實施程序。今年初,國土資源部對報國務院批准城市建設用地徵地申報前期程序和批後實施程序進行了規範和簡化,即對於徵地報批前履行了相關程序並完成有關確認工作的,徵地批准後,徵收土地公告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進行,縮短徵地實施週期。考慮到各類建設徵地程序應保持一致性,因此將上述意見納入了《通知》內容,要求全面實行。

    落實徵地批後實施反饋制度。自2002年起,國土資源部開始推行徵地反饋制度,但這項制度尚未完全落實到位。為適應的新要求,《通知》對反饋的內容、方式、時間等作出了具體規定,進一步落實這項制度。之後,我們還將進一步細化具體要求。

    記者:《通知》提到了推進徵地補償新標準實施,同時第一次提及徵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問題,這兩個“新”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負責人:2004年以來,國土資源部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指導各省(區、市)制定了徵地統一年産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目前,全國大多數省份都公佈實施了新的徵地補償標準,但是在具體用地項目上還沒有完全執行到位。因此,《通知》從政策層面要求予以全面實行,目的是推進它的落實到位。

    徵地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問題確實是第一次提出。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徵地中房屋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但近年來城鎮化速度加快,徵地拆遷量越來越大,而隨著房屋價值的凸顯,徵地中的拆遷房屋作為附著物補償,很難滿足被拆遷農戶的需要。因此,《通知》在現有法律框架下,規範徵地中農民住房拆遷補償行為,維護農民的土地權益和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