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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對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特別規定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7月13日   來源:發展改革委網站

國家發展改革委對
《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
公開徵求意見

    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的少數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為進一步完善市場價格監管法律體系,及時制止和嚴厲懲處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價格違法行為,管理通脹預期、穩定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我們研究起草了《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為充分聽取各方意見,進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學性和有效性,現對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歡迎社會各界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10年8月13日。

    傳真:010-68501743

    E-mail:jjsfzc@ndrc.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南街3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法制工作處,郵編:100824。

    附件:《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

關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依法打擊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價格違法行為,維護正常的市場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要商品(包括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産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本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消除後,應當及時停止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經營者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捏造、散佈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0萬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或者撤銷登記。

    第四條 經營者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條 經營者的産銷或者進銷差價額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條 經營者之間通過協議、決議或者協同行為等方式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行業協會或者其他單位組織經營者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的,可以處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對經營者的處罰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

    有關行為構成壟斷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七條 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當場決定立案;

    (二)責令暫停相關營業,查封扣押相關財物;

    (三)以口頭方式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聽證告知程序;

    (四)先行收繳違法所得,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對壟斷行為的查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

    第八條 經營者、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有關材料、信息,不得拒絕、阻礙調查。

    拒絕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其他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由有關部門給予處分。

    第九條 違法所得無法計算或者難以計算的,按照無違法所得論處。

    第十條 經營者有轉移涉案資金或者商品、拒絕配合調查和處理、屢查屢犯等情形的,應當在法定幅度內從重處罰。

    本條所稱"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罰款幅度內應當從高適用;行政處罰種類在兩個以上的應當從重適用;可以並處的應當並處處罰。

    第十一條 本規定所列價格違法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農業生産者直接銷售自己生産的農産品,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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