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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9月10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0年9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為了保護古生物化石,國土資源部于2002年公佈了《古生物化石管理辦法》,有力地促進了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但由於其法律層級較低,難以滿足古生物化石保護的實際需要,需要通過制定條例解決以下突出問題:一是行政許可法施行後,作為古生物化石保護重要管理手段的採掘許可和進出境許可需要通過行政法規予以規定;二是隨著古生物化石收藏熱的出現,古生物化石的經濟價值日益升高,由於經濟利益驅動,出現了亂採濫挖現象嚴重、收藏單位收藏行為不規範、古生物化石市場混亂、古生物化石走私嚴重等問題,需要通過制定條例完善監管措施;三是受立法權限的制約,《辦法》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手段單一,處罰力度不夠,需要通過制定條例完善法律責任。

    問:什麼是古生物化石?保護古生物化石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質歷史時期形成並賦存于地層中的動物和植物等實體化石及其遺跡化石。古生物化石是進行地球演變、生物進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資料,是確定地層時代進而尋找礦産資源的重要線索,是研究古代動植物生活習性、繁殖方式及生態環境的珍貴實物證據,是探索地球演化史上生物的大批死亡、滅絕事件的最重要實體,主要包括魚類、鳥類、兩棲類、哺乳類、昆蟲類、銀杏類、松柏類、被子植物類等生物門類。

    我國的古生物化石比較豐富,種類齊全、數量眾多,尤其是近年來發現的雲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山東省山旺生物群化石,遼寧省西部地區的鳥化石,以及河南省南陽、湖北省鄖陽、內蒙古自治區二連浩特的恐龍蛋及恐龍骨骼化石等,都具有極其重要的科研價值,成為我國乃至世界的寶貴地質遺産。 其中,雲南省澄江生物群化石中發現的雲南蟲化石,被證實是地球上最古老的脊索動物,從而解決了生物進化論上脊椎動物與無脊椎動物兩大類別演化關係的難題;山東省山旺生物群化石現已發現了10多個門類的400余種生物化石,被譽為“化石寶庫”、“萬卷書”;遼寧省西部地區發現的中華龍鳥化石,基本解決了100多年來未能解決的鳥類起源問題。

    問: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原則是什麼?

    答:由於古生物化石種類繁多,其作用和價值需要通過科學研究來揭示,只有通過實行分類管理,集中力量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行保護,並鼓勵和促進對古生物化石的科學研究,才能實現對古生物化石的科學、高效保護。因此,條例規定,國家對古生物化石實行分類管理、重點保護、科研優先、合理利用的原則,並按照在生物進化以及生物分類上的重要程度,將古生物化石劃分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和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

    問:條例在充分發揮專家在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作用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專業性強,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是做好古生物化石保護工作的重要保障。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建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成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古生物學會推薦的專家組成。

    二是明確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的職責。規定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承擔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名錄擬定、設立國家級古生物化石自然保護區諮詢、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評審、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鑒定等工作。

    三是明確發揮專家作用的環節和程序。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古生物化石發掘申請、重點古生物化石出境申請、古生物化石進出境核查申請之日起3日內,將申請材料送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由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鑒定,並出具書面評審、鑒定意見。

    四是明確專家意見的作用。規定專家出具的評審、鑒定意見是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作出有關批准決定的重要依據。

    問:條例對加強古生物化石發掘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發掘管理,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首要環節。條例對此主要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加強對發掘活動的管理。規定因科研、教學、科普或者對古生物化石進行搶救性保護等需要,才能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申請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應當具備有3名以上擁有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技術職稱、並有3年以上古生物化石發掘經歷的技術人員,有符合發掘工作需要的設施等四項條件,提交發掘項目概況、發掘方案、發掘標本保存方案和發掘區自然生態條件恢復方案,並取得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批准。同時,條例還明確了發掘申請的批准權限和程序。

    二是加強對發掘過程的監管。規定發掘古生物化石的單位按照批准的發掘方案進行發掘,在發掘或者科研、教學活動結束後對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登記造冊,作出描述與標注,移交給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收藏。

    三是規範生産、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處理程序。規定生産、建設等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的,應當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接到報告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問:條例對加強古生物化石收藏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收藏管理,防止收藏過程中的丟失或者損壞,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關鍵環節。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的條件。規定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單位應當具備有固定的館址、專用展室、相應面積的藏品保管場所,有相應數量並擁有相關研究成果的古生物專業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等五項條件。

    二是加強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管理。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全國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檔案和數據庫,收藏單位負責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

    三是加強對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流轉的管理。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國有收藏單位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應當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

    問:條例對加強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加強進出境管理,防止古生物化石非法出境,是有效保護古生物化石的重要環節。條例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加強對古生物化石出境的管控。規定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得出境;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因科研需要與國外有關研究機構進行合作,或者因科學、文化交流需要在境外進行展覽的,經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經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出境。

    二是建立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出境後進境的核查制度。規定出境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境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進境核查。

    三是加強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海關監管。規定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的,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並向海關提交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簽發的出境批准文件。

    四是建立違法出境古生物化石追索制度。規定國家對違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權進行追索,並明確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代表國傢具體負責追索工作。

    問:條例對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違法行為作了哪些規定?

    答:嚴格的法律責任是確保管理制度落到實處的重要手段。對古生物化石保護中的違法行為,條例主要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有關監管部門的責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不依法批准古生物化石發掘和出境、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利用職務便利將古生物化石非法佔為己有等違法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明確管理相對人的責任。條例對違法發掘古生物化石,不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違法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等行為,規定了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古生物化石採掘批准文件、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