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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8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負責人就
《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答記者問

    2011年7月7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電監會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針對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

    答:2007年,國務院公佈施行了《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這個條例對生産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作了規定。電力生産和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甚至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電力安全事故,在事故等級劃分、事故應急處置、事故調查處理等方面,都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生産安全事故有較大不同。比如,生産安全事故是以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的,而電力安全事故以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為依據劃分事故等級,需要考慮事故造成的電網減供負荷數量、供電用戶停電戶數、電廠對外停電以及發電機組非正常停運的時間等指標。在事故調查處理方面,由於電力運行具有網絡性、系統性,電力安全事故的影響往往是跨行政區域的,同時電力安全監管實行中央垂直管理體制,電力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不宜完全按照屬地原則,由事故發生地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牽頭負責。因此,電力安全事故難以完全適用《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有必要制定專門的行政法規,對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作出有針對性的規定。

    問:如何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

    答:處理好本條例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銜接,是制定本條例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條例從幾個層面對這個問題作了處理:

    一是根據電力生産和電網運行的特點,總結電力行業安全事故處理的實踐經驗,明確將本條例的適用範圍界定為電力生産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電力生産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於一般生産安全事故,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

    二是對於電力生産或者電網運行過程中發生的既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電力正常供應,同時又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原則上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調查處理,但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構成《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重大事故或者特別重大事故的,則依照該條例的規定,由有關地方政府牽頭調查處理,這樣更有利於對受害人的賠償以及責任追究等複雜問題的解決。

    三是因發電或者輸變電設備損壞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但不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正常供應的事故,屬於《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的一般生産安全事故,但考慮到此類事故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比較強,條例明確規定由電力監管機構依照《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組織調查處理。

    四是對電力安全事故責任者的法律責任,條例作了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的規定。

    問:條例對電力安全事故等級是如何劃分的?

    答:電力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涉及採取相應的應急處置措施、適用不同的調查處理程序以及確定相應的事故責任等,在條例中予以明確非常必要。根據事故影響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或者影響電力正常供應的程度,條例將電力安全事故劃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個等級。這樣規定,既在事故等級上與《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相銜接,同時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上又體現了電力安全事故的特點。大家可以看到,對於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的標準,條例主要規定了五個方面的判定項,包括造成電網減供負荷的比例、造成城市供電用戶停電的比例、發電廠或者變電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廠(站)對外停電的影響和持續時間、發電機組因安全故障停運的時間和後果、供熱機組對外停止供熱的時間。由於這些標準屬於專業性技術性規範,又非常具體,條例從立法體例上作了相應處理,將電力安全事故等級劃分標準以附表的形式列示,沒有在正文中規定。

    問:對於電力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條例規定了哪些主要措施?

    答:電力安全事故特別是電網大面積停電事故一旦發生,會對正常的社會生産生活産生較大影響。為確保及時、有效地處置電力安全事故,盡可能控制、減輕、消除事故損害,儘快恢復正常電力供應和社會生産、生活秩序,條例根據《突發事件應對法》和《國家處置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的有關規定,總結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實踐經驗,對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主要措施作了規定,明確了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重要電力用戶以及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責任和義務。比如:有關電力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應當立即採取控制事故範圍的緊急措施,防止發生電網系統性崩潰和瓦解;相關電力企業應當立即組織搶修損壞的電力設備、設施;供電中斷的重要電力用戶應當迅速啟動自備應急電源,啟動自備應急電源無效的,電網企業應當提供必要的支援;事故造成地鐵、機場、高層建築、商場、影劇院、體育場館等人員聚集場所停電的,應當迅速啟用應急照明,組織人員有序疏散。事故造成電網大面積停電的,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成立應急指揮機構,儘快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有關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此外,條例還對恢復電網運行和電力供應的次序以及事故信息的發佈作了規定。

    問:電力安全事故由誰牽頭進行調查處理?

    答:考慮到電力事故的實際情況和特點、電力安全監管體制以及當前的實際作法,條例規定,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重大事故由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較大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或者國務院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電力監管機構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