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負責人就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
條例》等三個行政法規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的決定。修改決定將於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法制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負責人就三個條例修改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主要背景是什麼?
答:按照1993年制定的資源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資源稅按照“從量定額”的辦法計徵,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産品的銷售數量乘以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納稅。從實踐看,這種計稅辦法不能使資源稅隨著資源産品價格和資源企業收益的增長而增加,特別是在石油天然氣等資源産品的價格已較大幅度提升的情況下,資源稅在這類産品價格中所佔比重過低,既不利於發揮該項稅收調節生産、促進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功能,也不利於充分發揮該項稅收合理組織財政收入的功能。為完善資源稅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0年6月1日起在新疆進行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後,2010年12月1日起,又在其他西部省(區)進行了這項改革試點,將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由“從量定額”改為“從價定率”即按照應納稅資源産品的銷售收入乘以規定的比例稅率計徵。從實踐情況看,改革試點運行平穩,成效明顯。西部地區油氣資源稅收入有較大幅度增長,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增強了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經濟實力。同時,由於受油氣定價機制的制約,這項改革不會對油氣産品價格産生影響,也有利於促進油氣資源開採企業努力挖掘內部潛力,降低生産經營成本。
按照“十二五”規劃綱要提出的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要求,總結改革試點的成功經驗,國務院決定,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增加規定從價定率的資源稅計徵辦法,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資源稅改革。目前先對原油、天然氣實行從價定率計徵,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到其他資源産品。這是我國稅收制度改革的又一重大措施。
問:這次對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除重點調整了油氣資源稅的計徵辦法和稅率外,還調整了焦煤和稀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主要考慮是什麼?
答:焦煤是生産焦炭的原料,是煤炭資源中的稀缺性資源,其價格和利潤率遠高於其他煤炭資源。對焦煤和其他煤炭資源實行同樣的稅額標準,不利於發揮稅收的調節功能,促進焦煤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稀土是重要的戰略性資源。我國稀土行業存在發展方式粗放、資源過量開採、生態環境破壞和資源浪費嚴重等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國稀土戰略資源安全和稀土産業的持續健康發展。為進一步理順焦煤和稀土資源産品的價稅關係,更好地發揮稅收調節功能,促進焦煤和稀土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生態環境,遏制過度開採和資源浪費,按照資源稅暫行條例關於國務院可以決定資源稅稅額幅度調整的規定,國務院已分別批准自2007年2月和2011年4月起,提高焦煤和稀土資源的稅額標準。在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的修改中,將焦煤和稀土礦分別在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資源中單列,相應提高了這兩種重要稀缺資源的稅額標準,對其他煤炭資源和有色金屬原礦的資源稅稅額標準則未作調整。
問:為什麼要同時修改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
答:按照分別於1982年1月和1993年10月制定並公佈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資源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採陸上石油資源條例》以及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外合作開採海洋石油、陸上石油資源,應繳納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為統一各類油氣企業資源稅費制度,公平稅負,在這次修改資源稅暫行條例的同時,對上述兩個對外合作開採石油資源的條例作了相應修改,刪去了其中關於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明確自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對外合作開採海洋和陸上油氣資源不再繳納礦區使用費,統一依法繳納資源稅。同時,為保持政策連續性,在修改兩個條例的決定中明確,在條例修改前已依法訂立的對外合作開採合同,在已約定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當時的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問: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施行後,對財政收入會有什麼影響?
答:資源稅屬於地方稅,按照修改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油氣資源稅的計徵辦法和稅率,地方財政收入將會增加,對增強地方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治理環境等方面的能力,是很有利的。油氣資源稅提高後,靜態計算,油氣開發企業的利潤會相應減少,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也會有所減少。由於油氣開發企業中的中央企業繳納的所得稅屬於中央財政收入,而我國油氣開發企業大多是中央企業,中央財政收入將會減少。此次改革增加了地方財政收入,減少了中央財政收入,是對中央與地方利益的調整。
問: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意義有哪些?
答:調整原油天然氣資源稅的計徵辦法和稅率,是這次資源稅暫行條例修改的重點。暫行條例修改後,將在全國範圍內實施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其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於促進節能減排。實施油氣資源稅改革,提高資源開採使用成本,使企業承擔相應的生態恢復和環境補償成本,對促進資源節約開採利用、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作用。二是有利於建立地方財政收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增加資源地財政收入,增強這些地方保障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改善地區發展環境,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三是有利於公平各類企業資源稅費負擔。油氣企業資源稅政策的統一,符合“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稅制改革目標。四是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改變目前資源稅稅負水平偏低的狀況,提高資源稅在資源價格中的比重,有利於避免屬於國家所有的稀缺性資源利益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