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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08日   來源:法制辦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12年3月1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該條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該條例?

  答:海洋觀測預報是服務於海洋經濟發展、防災減災和國防安全的基礎性工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海洋觀測預報工作取得了巨大進步,但也存在一些亟須解決的問題:一是海洋觀測網缺乏統一規劃,致使有些海域的海洋觀測站(點)密度不夠,有些又距離過近、重復建設;二是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海洋觀測環境遭到破壞的現象時有發生,致使觀測數據的連續性和代表性受到影響;三是海洋觀測資料分散在多個部門和單位,統一匯交和共享制度尚未建立,致使資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四是隨著海上國際合作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涉外海洋觀測活動和觀測資料管理需要明確;五是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影響公眾正常生産生活秩序。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有必要制定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方面的法規。  

  問:條例規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條例共6章40條,主要就海洋觀測網的統一規劃與建設、海洋觀測站(點)和觀測環境的保護、海洋觀測資料匯交和共享、海洋預報警報信息發佈等作了規定。  

  問:條例是如何完善海洋觀測網的規劃與建設問題的?

  答:為解決當前海洋觀測網缺乏統一規劃,有些海域的海洋觀測站(點)密度不夠,有些又距離過近、重復建設等問題,條例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規範了海洋觀測網規劃的編制主體和程序。規定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編制,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准後實施;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編制本區域海洋觀測網規劃,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二是明確了海洋觀測網規劃的編制原則和規劃重點。規定編制海洋觀測網規劃,要遵守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合理佈局的原則,避免重復建設,保障國防安全,將沿海城市和人口密集區、産業園區、濱海重大工程所在區、海洋災害易發區和海上其他重要區域作為規劃重點。

  三是明確了海洋觀測網及海洋觀測站(點)的建設要求。規定海洋觀測網的建設要符合海洋觀測網規劃;海洋觀測站(點)的建設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要求,保證建設質量。

  四是規範了海洋觀測站(點)設立和調整。明確了不同海洋觀測站(點)的設立和調整權限。  

  問:條例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海洋觀測環境的保護規定了哪些管理措施?

  答:為最大限度避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海洋觀測環境遭到破壞,保護觀測數據的連續性和代表性,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強化了對海洋觀測環境的保護措施。規定要在基本海洋觀測站(點)周邊劃定海洋觀測環境保護範圍,禁止在保護範圍內設置障礙物、影響海洋觀測的高頻電磁輻射裝置,禁止進行圍填海、爆破、傾倒廢棄物等影響海洋觀測的活動。

  二是明確了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補救措施。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要避免對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無法避免的,要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海洋觀測站(點)。

  三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  

  問:海洋觀測資料分散在多個部門和單位,資料不能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時也導致不同部門和單位重復建設,浪費國家資源。對此,條例是如何解決的?

  答:為最大程度降低觀測成本、提高資料利用效率、整合已有觀測資源,條例重點確立了以下三項制度:

  一是確立了船舶、平臺志願觀測制度。規定承擔志願觀測的船舶、平臺所需要的海洋觀測儀器設備由海洋主管部門負責購置、安裝和維修;要求船舶、平臺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予以配合,並承擔日常管護責任。

  二是確立了海洋觀測資料統一匯交和共享制度。規定從事海洋觀測活動的單位要向海洋主管部門統一匯交海洋觀測資料;要求海洋主管部門妥善存儲、保管並加工整理海洋觀測資料,建立海洋觀測資料數據庫,實行資料共享。

  三是確立了公益事業使用資料的無償取得制度。規定國家機關決策和防災減災、國防建設、公共安全等公益事業需要使用海洋觀測資料的,由海洋主管部門無償提供。  

  問:條例對涉外海洋觀測活動和海洋觀測資料管理是如何規定的?

  答:條例主要從以下兩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加強對涉外海洋觀測活動的管理。明確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在我國管轄海域從事海洋觀測活動,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海洋科學研究管理規定》的規定執行;同時要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不得危害我國國家安全。

  二是規範對外提供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的行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和成果;確需提供的,必須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有關海洋主管部門在批准前,要徵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其中涉及軍事秘密的,要徵得有關軍事機關的同意。  

  問:條例如何保障海洋預報信息更好的服務於公眾生産生活?

  答:為確保公眾能夠快速、便捷地獲得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信息,條例規定: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媒體要安排固定的時段或者版面,及時刊播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海洋災害信息發佈平臺。

  此外,針對個別非專業機構和個人擅自向社會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誤導公眾,影響公眾正常生産生活的問題,條例規定:除海洋主管部門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公眾發佈海洋預報和海洋災害警報。  

  問:條例對海洋觀測預報管理中出現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哪些法律責任?

  答:為了使條例規定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切實懲處違法行為,需要嚴格監管部門和相關活動單位的法律責任。為此,條例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針對各級海洋主管部門及所屬的海洋預報機構在海洋觀測預報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未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包括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准文件,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瞞報、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遲報海洋災害警報等,規定了責令改正、給予處分、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

  二是針對有關單位和個人可能出現的違法行為,包括未經批准設立或者調整海洋觀測站(點),侵佔、毀損或者擅自移動海洋觀測站(點)及其設施,在海洋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危害海洋觀測活動,未按照規定匯交海洋觀測資料,未經批准向國際組織、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提供屬於國家秘密的海洋觀測資料或者成果,違法發佈海洋預報或者海洋災害警報,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刊播海洋預報、海洋災害警報等,規定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承擔賠償責任、限期拆除、限期恢復原狀、限期匯交、警告、罰款、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追究刑事責任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