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專家解讀之五:
推進政府信息公開 保障公眾知情權
中國城鎮供水排水協會排水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向平
依法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是建設現代政府,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舉措。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回應社會關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見》(國辦發[2013]100號),對信息公開做了明確規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是一項系統的公共服務,涉及千家萬戶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其設施規劃、設計、保護、管理等很多方面都應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條例》對此分別做出了明確規定,充分保障了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同時也有利於公眾積極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保護。
關於規劃方面,《條例》明確了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編制、報批、備案、公開的程序。
關於設施運營養護和維護方面,《條例》明確,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有關維護運營信息;同時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佈。這一規定不僅有利於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行和保護,還有利於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關於污水處理費方面,《條例》規定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同時明確,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運營、維護和保護等資金籌集、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保障了污水處理費繳費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關於監督管理方面,《條例》規定,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考核,並將檢查情況及考核結果向社會公開。這將提高公眾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達標排放等情況的監督。
關於其他方面應予公開的事項,《條例》也做了規定,如排水戶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處以罰款的同時可以向社會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