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政策法規解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0月31日   來源:法制辦網站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專家解讀之四:
吸引社會資金 鼓勵特許經營
浙江財經大學校長、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俊豪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明確,國家鼓勵採取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並且鼓勵實施城鎮污水處理特許經營制度。以下從四個方面談一下:

    一、關於加快社會資本進入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

    當前財政資金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投入有限,社會資本的進入能夠有效彌補政府投入不足,緩解快速城鎮化進程中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供需矛盾。同時,向社會資本開放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可以為廣大社會閒散資金提供安全、穩定的投資渠道。一方面,政府可通過特許經營、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吸引社會資金參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和運營;另一方面社會資本可以直接投資污水處理項目的建設和運營,也可以通過購買地方政府債券、投資基金、股票等間接方式參與設施的建設運營。

    二、關於規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

    特許經營是打破區域壟斷、引入市場競爭、提高設施運營效率的重要方式和手段。但由於一些地方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對特許經營的認識不足、監管不到位和合同條款不合理等問題,導致在執行過程中,出現了污水處理價格過快上漲、設施養護運營不到位、政府高價回購等負面效應。《條例》明確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制定特許經營的具體辦法,以更好地指導地方政府和企業的實際操作,建議有關辦法強化合同管理、規範特許經營協議,加強對協議雙方的權利義務、服務質量、政府監管和責任等方面的詳細約定,特別是要對目前困擾特許經營的服務費價格、運營企業準入條件和土地權屬等事項作出科學、合理規定,最大程度的降低特許經營風險。

    三、關於建立健全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的市場準入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關係到公共衛生和安全,且專業技術性很強,運營企業的管理、技術、資金、設備等水平直接決定了設施的安全和效率。《條例》在鼓勵社會資本開放的同時,明確要配套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以規範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進入方式和進入條件。在這裡,建議結合當地實際和項目特點,對運營企業的法人資格、設備、資金、制度建設、人員配置、業績和經驗等提出具體標準和要求,並規範通過招標投標、委託等方式選擇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的具體程序。防止一些有資本無業績、有關係無技術、有所謂聯合體投標無運營實體資質的企業進入排水與污水處理行業,避免在市場進入時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保障行業良性、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

    四、關於政府要加強社會資本進入後的責任和監管

    社會資本的進入對政府責任和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明確政府的責任。開放市場不等於做“甩手掌櫃”,要避免“一賣了之”,政府應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服務:一是對企業提供的服務按協議規定的價格和數量,及時、全額地支付給運營企業;二是對貧困居民等弱勢群體進行適當補貼。另一方面要加強政府對設施運營企業的監管。一是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協調、統領的作用,避免“多頭管理”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甚至出現“玻璃門”等現象;二是加強過程監管、結果控制,對運營過程中不合規的企業進行嚴厲處置,對涉及公共安全的突發事件和企業的違規行為,政府可以採取終止合同和臨時接管等方式加強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