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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城保護條例》出臺的背景、過程與總體思路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30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已經公佈,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網民更好地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10月30日上午10時,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童明康將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進一步做好長城保護工作"的問題進行在線訪談。

    童明康:近年來,在我國法制建設得到空前發展的大背景下,文物法制建設的力度進一步加大,建章立制的進程明顯加快,初步形成了以文物保護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色的文化遺産保護法規體系。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飛速發展和環境變化,現有的文物保護法規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文物保護的需要。去年年底,國務院發出關於加強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文化遺産保護法律法規的建設,推進文化遺産保護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規範化。《長城保護條例》就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提上工作日程的。

    《長城保護條例》的起草,由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文物局共同負責。2004年12月國家文物局向國務院報送了《長城保護條例》的送審稿,此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家文物局先後徵求25個中央單位和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意見,三次邀請法學、文物和規劃等方面的專家,就長城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送審稿涉及的主要制度和措施,以及送審稿和《文物保護法》的關係進行了論證。國務院法制辦和國家文物局還分別就北京、河北、山西、陜西等地長城進行了實地調查研究,對有關制度的科學性、可行性進行論證。國務院法制辦會同國家文物局對送審稿進行反復修改,最終形成了長城保護條例,報送到國務院。

    《長城保護條例》總結了幾十年來長城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在總體思路上把握了這樣幾點,第一,依照文物法的規定,針對長城的特點和長城保護中所存在的突出問題,補充、完善了有關的制度和措施,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第二,對長城實行整體保護、分段管理、明確長城所在的地方人民政府的責任。第三,發揮社會力量參與長城保護的積極性,明確長城利用單位的責任,設立長城保護員制度,這在過去都是沒有的。第四,對長城的利用行為加以規範,明確將長城段落辟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堅持的原則和所應具備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