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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規定四點措施發揮社會參與長城保護積極性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年10月30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長城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76號)已經公佈,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為幫助廣大網民更好地理解《條例》的主要內容,10月30日上午10時,國家文物局副局長童明康將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進一步做好長城保護工作"的問題進行在線訪談。

    網友:條例在發揮全社會參與長城保護的積極性方面規定了哪些措施?

    童明康:長城綿延萬里,僅靠現有的文物管理機構難以適應保護需要,必須調動社會力量。為此,條例主要規定了四個方面的制度措施。第一,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長城基金,專門用於長城保護。第二,被確定為保護機構的利用單位,應當對其所負責保護的長城段落進行日常維修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縣級以上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第三,根據部分省、市利用護林員、土地承包戶等保護長城的實際做法和經驗,《長城保護條例》規定,地處邊遠,沒有利用長城的段落所在的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和看護,並對長城保護員給予適當補助。第四,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長城遭受破壞的都應當有責任向保護機構或者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的文物主管部門進行報告。

    長城規模巨大,分佈地域廣,這樣的特點決定了它的保護工作面臨十分複雜的情況,困難十分大。對於人為困難,大到違法建設,不當的旅遊開發,小到拆取長城建築材料,用於日常生活生産,監管起來難度相當大。對自然造成的損害,長城所處地域的自然條件也相當複雜,對保護技術也提出了各種不同的要求。法規制度不健全、管理體制混亂,管理力量薄弱,經費匱乏都是現實的實際情況。但是我認為,這些困難儘管解決起來非常棘手,但最大的困難還不在於此,而是在於人們保護文物、保護長城意識的提高。特別是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同志保護意識的提高,如果長城所在地的有關領導都能夠重視長城保護,每個公民都能夠積極參與、關注長城的保護,我們想這些問題還是能夠得到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