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于2006年11月11日公佈並於12月11日正式施行,銀監會根據該《條例》發佈了《實施細則》。為配合《條例》及《實施細則》正式施行,12月11日上午10時銀監會主席助理王兆星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中國銀行業全面對外開放進行在線訪談。
[主持人]網民問:外資銀行在內地開展業務後,我國政府如何保證客戶的利益不受損害?如果與外資銀行發生了糾紛,如何向銀監部門投訴?
[王兆星]對外國銀行的監管,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我們也加快對中外資銀行監管標準的統一,這些標準包括:第一,外國銀行也必須保持法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按照銀行法的規定,當地註冊法人必須要10億以上的人民幣註冊資本。第二,在經營上必須保持8%以上的資本充足率。第三,對貸款質量、合規經營、提取呆帳準備金、大額交易等等,我們都會實施審慎的監管。
一旦外國銀行出現這些違規和違反監管規則和要求,我們會實施監管措施,包括風險很大的時候,我們會要求增加相應的資本,增加相應的風險撥備。如果出現重大風險,我們會停止部分業務。再出現嚴重風險的時候,我們甚至可以按照法律所授予的權利,可以要求它關閉。這些措施根據風險的情況,我們及時採取監管措施,可以有效的保護存款人的安全。
一旦發生某些銀行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損害了金融消費者的利益,我想金融消費者和存款人完全可以向有關政府部門、法律部門,包括銀行監管部門進行投訴。這些部門會及時的受理投訴,如果真正是我們的銀行,包括外資銀行,他們在經營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存款人的利益,沒有依法合規經營,他們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從法律方面,從公平競爭方面,從監管方面,為金融消費者和存款人提供了很好的保護。一旦某家銀行受不可抗拒的因素發生了支付危機,最後還有一些存款保險和支付清算的程序,最大限度的保護存款人的安全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