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快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6)47號),促進煤層氣(煤礦瓦斯)抽採利用工作,防治未經處理或回收的煤層氣(煤礦瓦斯)直接排放到大氣中,造成嚴重的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環境保護部負責制定煤層氣(煤礦瓦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煤層氣(煤礦瓦斯)是指煤炭開採過程中從煤層及其圍岩涌入礦井巷道和工作面的天然氣體,主要由甲烷氣體構成,是一種潔凈高效的能源物質,若隨意排放又會成為重要的溫室氣體,並在一定條件下危害人體健康。目前,溫室氣體減排一般通過國際合作框架、多邊協議、條約或國家的鼓勵政策等來實現,世界各國尚未針對溫室氣體如二氧化碳、甲烷等排放制定強制執行的法規和標準。
受安全、技術等因素的制約,只有高濃度瓦斯(甲烷濃度大於30%)才能在符合安全要求的情況下被利用。目前,排放標準作為暫行標準只對煤礦抽放系統排放的高濃度瓦斯排放提出控制要求,即禁止排放。隨著利用技術的進步和安全水平的提高,我部將與煤礦瓦斯防治部際協調領導小組其他部門的工作同步,對標準適時修訂。
本標準實施後,如果現有礦井80%的高濃度瓦斯被利用,年瓦斯利用量將為8.2億m3,相當於463萬噸標煤,按目前交易價格估計,可獲得收益約20.8億元。同時,通過排放標準限制,增加煤礦瓦斯利用,不僅可以産生經濟效益和安全效益,還可以促進我國的節能減排工作,每年預計瓦斯減排量將為25億m3,二氧化碳當量為3700萬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