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廣大人民群眾環保意識的日益增強,為響應國家“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環境保護部決定對《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GB16889-1997)進行修訂。
為切實保障人體健康,該標準在修訂過程中,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從場址的選擇、建設、運行與封場後的全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標準補充了生活垃圾填埋場選址、基本設施的設計與施工要求,增加了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共處置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生活污水處理污泥等入場要求,並提出了經過一定處理、符合標準要求的生活垃圾焚燒飛灰等廢物可以進入生活垃圾填埋場,對促進我國的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建設也將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該標準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的滲濾液處理提出了新要求,標準規定現有和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場都應建有較完備的污水處理設施,滲濾液需經過處理後達到標準規定的排放限值才能直接排放。對於現有生活垃圾填埋場標準實施後3年內無法滿足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要求的,應滿足生活垃圾滲濾應經過預處理,均勻注入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並不超過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額定的污水處理能力等要求才可將生活垃圾滲濾液送往城市二級污水處理廠進行處理。
該標準還對生活垃圾填埋場産生的惡臭氣體提出了嚴格的監控措施,規定甲烷氣體應綜合利用和處置,對全球氣候變化、促進節能減排和建設循環型社會方面起到積極作用。
本標準的實施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建設和運行中的污染防治,保障人體健康,使生活垃圾填埋場的建設和運行符合環境友好型社會的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