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
國發〔2008〕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就業再就業的方針政策,取得顯著成績,體制轉軌遺留的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基本解決。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我國勞動者充分就業的需求與勞動力總量過大、素質不相適應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促進就業任務十分繁重。黨的十七大提出堅持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奮鬥目標。就業促進法對促進就業工作做出了法律規範。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新的形勢和工作要求,切實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明確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強化政府促進就業的領導責任
(一)強化政府責任,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突出位置。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努力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把擴大就業作為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目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在發展經濟和調整産業結構、規範人力資源市場、完善就業服務、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提供就業援助等方面制訂具體措施,努力實現社會就業更加充分的目標。
(二)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多渠道增加就業崗位。貫徹實施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以及加快發展服務業等一系列有利於促進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第三産業有序發展。採取有效措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鼓勵發展勞動密集型産業,廣開就業門路。鼓勵和規範靈活就業形式。拓寬就業渠道,統籌做好城鎮新增勞動力就業、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失業人員就業工作。
(三)改善創業環境,促進創業帶動就業。完善支持自主創業、自謀職業政策體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創業服務、創業培訓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簡化程序,規範操作,提高效率,增加融資渠道,放寬市場準入限制,加強信息服務。加強創業意識教育,轉變就業觀念,營造鼓勵自主創業的社會環境,使更多的勞動者成為創業者。
(四)積極做好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把高校畢業生就業納入就業工作總體部署,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健全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高校畢業生的公共就業服務,廣泛開展技能培訓和就業見習,提高高校畢業生實踐能力和就業能力,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和創業。
(五)加強失業調控,努力減少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資和確定重大建設項目時,要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更加注重對就業的影響,處理好宏觀調控與增加就業崗位的關係,妥善做好相關人員的安置工作。要建立健全失業預警制度,對因國內國際經濟形勢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就業的行業和企業,以及失業問題突出的困難地區、困難行業,制訂失業調控預案,實施失業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局勢穩定。
(六)健全就業工作目標責任制度。把城鎮新增就業、控制失業率、失業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及減少有勞動能力長期失業人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作為就業工作主要目標任務,逐級分解,建立目標責任體系,並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要將統籌城鄉就業、建立社會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納入政府就業工作目標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標責任制度的要求,依法加強對所屬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考核、檢查和監督。
二、完善政策支持體系,進一步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
(七)妥善處理現行政策與法律規定的銜接問題。按照法律要求,對政策進行完善和規範,明確政策支持對象和內容,調整完善操作辦法,解決政策落實中的難點問題,提高政策的實施效果。
(八)《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國發〔2005〕36號)規定的各項稅收政策繼續有效,審批截止日期為2008年底,2009年以後的稅收政策另行規定。登記失業人員創辦企業的,凡符合相關條件,可按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符合有關殘疾人就業優惠條件的,可以享受現行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優惠政策。
(九)登記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免收屬於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扶持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具體政策由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制定。
(十)進一步完善小額擔保貸款政策,創新小額擔保貸款管理模式。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小額擔保貸款額度和擴大貸款範圍。經辦銀行可將小額擔保貸款利率在人民銀行公佈的貸款基準利率的基礎上上浮3個百分點,其中微利項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財政負擔。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由地方財政安排。中央財政要進一步拓寬貼息資金的使用渠道,從貼息資金中安排部分資金支持完善擔保基金的風險補償機制和貸款獎勵機制。推動信用社區與經辦銀行加強合作,鼓勵擔保機構降低反擔保門檻或取消反擔保。進一步加大對符合條件的勞動密集型小企業的貸款貼息支持力度,鼓勵利用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為勞動密集型小企業提供貸款擔保服務。具體政策由人民銀行、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制定。對2007年底前核準的小額擔保貸款項目仍按原政策執行。
(十一)扶持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就業困難人員一般指大齡、身有殘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連續失業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難以實現就業的人員。具體範圍和申請認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規定。對各類企業招用就業困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各地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要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並視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在相應期限內給予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補貼以及適當的崗位補貼;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給予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期限,除對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人員可延長至退休外,其餘人員最長不超過三年。
(十二)國發〔2005〕36號文件規定的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的各項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政策繼續執行,審批截止到2008年底,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十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加大資金投入,在同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鑒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等。特定就業政策需經國務院批准。對各地職業介紹補貼、職業培訓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職業技能鑒定補貼、特定就業政策補助、社會保險補貼,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資金,中央財政繼續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的方式給予適當補助,並對中西部地區和老工業基地給予重點支持。對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中央財政按規定據實貼息。就業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制訂。失業保險基金用於促進就業的支出,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進一步加強就業服務和管理,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
(十四)各地要按照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的要求,加強部門協調,完善管理制度,維護人力資源市場的良好秩序。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強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網絡及相關設施建設,建立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服務體系,完善市場信息發佈制度。鼓勵社會各方面依法開展就業服務活動,加強對職業仲介機構的管理,提高其服務質量。對為登記失業人員提供就業服務並實現就業的各類職業仲介機構,按規定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十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明確服務職責和範圍,合理確定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加強公共就業服務能力建設,將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保障其向勞動者提供免費的就業服務。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建立綜合性服務場所,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就業服務;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設立服務窗口,開展公共就業服務。要規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服務流程和標準,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十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制度。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為勞動者免費辦理就業登記和失業登記,並做好登記統計工作。登記失業人員應當積極求職,參加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安排的就業服務活動,並定期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報告就業失業狀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本行政區域內實行統一的就業失業登記證(以下簡稱登記證),向勞動者免費發放,並註明可享受的扶持政策。登記失業人員憑登記證在核發證件的省(區、市)內享受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扶持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在登記證上予以註明。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具體程序和登記證的樣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訂。要切實加強登記證發放和使用的管理。
(十七)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技能培訓制度。鼓勵支持各類職業院校、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用人單位依法開展就業前培訓、在職培訓、再就業培訓和創業培訓;鼓勵勞動者參加各種形式的培訓。對失業人員、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勞動保障部等制訂。對就業困難人員、進城務工農村勞動者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限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制度的特殊工種),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給予一次性的職業技能鑒定補貼。要根據職業培訓的實際需要,合理確定補貼標準;現行補貼標準不足彌補實際培訓成本的,可提高補貼標準。完善職業培訓補貼辦法,建立健全職業培訓補貼與培訓質量、促進就業效果挂鉤機制,提高勞動者參加培訓和各類職業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培訓的積極性。要完善勞動預備制度,對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初高中畢業生實行3個月以上、12個月以內的預備制培訓,使其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積極探索職業培訓項目化運作模式,將補貼資金與項目運作緊密結合起來,提高職業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四、進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制度,及時幫助零就業家庭解決就業困難
(十八)各地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積極幫助和扶持有就業願望和就業能力,且積極求職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要通過公益性崗位援助等多種途徑,對所有就業困難人員實行優先扶持和重點幫助。
(十九)加強對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各地要依託街道社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一步完善零就業家庭申報認定制度,規範審核認定程序,建立專門臺賬,及時接受零就業家庭的就業援助申請。要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通過多種形式幫扶零就業家庭人員實現就業。對其中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要及時兌現各項扶持政策。建立動態管理、動態援助的長效工作機制,確保城市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二十)鼓勵資源開採型城市和獨立工礦區發展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接續産業,引導勞動者轉移就業。對因資源枯竭或者經濟結構調整等原因造成就業困難人員集中的地區,上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扶持和幫助。
五、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切實做好就業促進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二十一)各地要進一步加強對促進就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促進就業工作協調機制,鞏固和加強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強化統一領導、分工協作的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切實履行職能,並加強協調配合,及時交流情況,解決問題。要進一步發揮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的作用,共同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
(二十二)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介,深入做好就業宣傳工作。大力宣傳國家促進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經濟社會政策,宣傳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和單位促進就業的好做法,宣傳勞動者轉變就業觀念、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和用人單位承擔社會責任、促進就業的典型經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為就業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二十三)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幹部的法律知識培訓,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抓緊制定配套法規和政策,使法律的原則、要求具體化,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要加強就業促進法實施情況的督促檢查,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二十四)各地勞動保障、民政、財政等部門要密切協作,促進失業保險、社會救助與促進就業工作的有機結合。完善失業保險和社會救助制度,形成促進就業的激勵約束機制。嚴格失業保險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領條件和程序,在準確區分申請人員有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將申領條件與接受職業介紹、職業培訓以及參加公益性勞動情況相挂鉤,逐步形成促進就業的政策導向。要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人員和有勞動能力、有就業願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員組織到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勞動等活動中,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吸引其積極就業。
(二十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抓緊研究制訂貫徹本通知的具體辦法,確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實處。對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及時報告國務院。
國務院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