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發佈《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
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記者王優玲)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聯合發佈《商品零售場所塑料購物袋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從今年6月1日起,商品零售場所有不標明塑料購物袋價格,向消費者無償或變項無償提供塑料袋等行為之一的,將受到最高1萬元的罰款。
根據《辦法》,商品零售場所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零售服務的各類超市、商場、集貿市場。商品零售場所可自主制定塑料購物袋價格,但不得有以下行為:低於經營成本銷售塑料購物袋;不標明價格或不按規定的內容方式標明價格銷售塑料購物袋;採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標示的價格向消費者銷售塑料購物袋;向消費者無償或變相無償提供塑料購物袋。否則將被處以5000元至10000元不等的罰款。
《辦法》還規定,商品零售場所應向依法設立的塑料購物袋生産廠家、批發商或進口商採購塑料購物袋,並索取相關證照,建立塑料購物袋購銷臺賬,以備查驗。否則將被處以20000元以下的罰款。
《辦法》要求,商品零售場所應當在銷售憑證上單獨列示消費者購買塑料購物袋的數量、單價和款項。但以出租攤位形式經營的集貿市場對消費者開具銷售憑證確有困難的除外。
《辦法》指出,所稱塑料購物袋是指由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的,用於裝盛消費者所購商品,具有提攜功能的塑料袋。但不包括商品零售場所基於衛生及食品安全目的,用於裝盛散裝生鮮食品、熟食、麵食等商品的塑料預包裝袋。
此外,《辦法》鼓勵商品零售場所提供符合相關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的塑料購物袋替代品。
三部委表示,出臺上述管理辦法,目的是為了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引導消費者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