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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購物袋依法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 但不得低於經營成本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5月29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5月29日15時,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副司長李靜、商務部商業改革司副司長門曉偉、工商總局市場司副司長李文章和質檢總局國家標準委工業標準二部主任劉霜秋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做好限制生産銷售使用塑料購物袋工作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forzamillan]我注意到,《辦法》對塑料袋有償提供的價格規定並不像之前公眾議論的那樣有一個明確的政府定價,這是為什麼?  

    [門曉偉]在辦法制定過程中的確有商品零售企業提出來實行政府最低限價的辦法,他們主要是擔心如果各零售企業之間定價不一樣會造成顧客流失。但是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我們認為由政府對一種商品實行指導價或者是國家定價管理,按照價格法規定應該適用第十八條規定,比如是壟斷性或者是資源性的重要商品。塑料購物袋顯然不屬於這種商品,所以它不符合《價格法》第十八條規定,所以我們覺得依法應該實行經營者自主定價。

    當然企業的這種擔心我們也充分考慮了,實行有償使用制度本身就是為了通過適當地提高塑料袋成本達到減少使用塑料袋或者是不使用塑料袋,同時,為防止企業自主定價過低,使得限制、減少使用塑料購物袋的目的落空,我們根據《價格法》第八條的規定,對塑料購物袋的定價原則進行了限定,即不得低於經營成本。這樣做,既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又在依法行政的原則下,通過提高使用成本達到限制塑料購物袋使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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