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15時,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股海飄零花]很多證券公司不是公眾公司,更不是上市公司,按理説不需要向社會公開披露信息,《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為什麼要規定證券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有關信息呢?
[黃紅元]一般上市公司才公開披露信息,我們對證券公司,即使不上市的證券公司我們也提出了公開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考慮,是因為證券公司為廣大投資者服務,證券公司的外部性很強,如果一個證券公司的基本信息不被外部所知道或者這個公司出現問題,事先投資者不知道的話,可能會對投資者帶來一些不必要的損失。我們過去的經驗,也印證了這一條。所以我們現在要求證券公司對公眾披露經營信息,也要披露一些財務報告,就是要達到對它比對一般商業性公司要求要高。投資者買什麼的産品或者通過什麼證券公司去投資,可以事先了解。第二,要求證券公司公開披露信息,也可以發揮媒體和公眾對證券公司的監督作用,促進證券公司不斷提高自己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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