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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三中止本身是為了公平地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6月16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6月16日15時,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鈞華北法]《企業破産法》規定,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金融機構採取接管、託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金融機構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但《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50條第2款為什麼規定有些關聯公司也納入上述範圍?

    [吳清]這個問題也是我們在風險處置過程當中碰到的問題。向法院申請三中止本身是為了公平地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不是説誰先執行了誰就先得到了利益,因為金融機構涉及到的債權人太多,一旦公司進入風險處置階段,在破産之前就可以先申請中止審理和執行,最後進入破産階段的時候,大家再共同分配清算財産。在條例裏為什麼對關聯公司也要進行規定,實際上也是根據過去幾年的經驗,處理證券公司違法違規或者有巨大風險的證券公司時發現,很多證券公司通過設立一些關聯公司,比如在證券公司下面設一些公司,或者設立一些兄弟公司,或者是股東設立一些和證券公司相關聯的公司,可以把它們稱作“殼公司”,通過這些關聯公司來進行違法違規行為,比如説操縱市場或者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有的是利用這些關聯公司來轉移資産,如果不把這些關聯公司納入三中止範圍,實際上就不可能做到依法有效地來保護所有債權人的利益。換句話説,你把證券公司本身中止了,其他關聯公司沒有中止,錢可能就通過其他渠道流出去了。為了公平、有效的來保護債權者的權益和投資者的權益,條例規定,對證券公司申請三中止的時候,可以同時申請對關聯公司的三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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