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15時,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chilemei]證券資産管理業務是前些年證券公司的主要風險點之一。為什麼證券資産管理業務會成為證券公司的一個主要風險點?對這些風險,《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從哪些方面進行防範?
[黃紅元]這位網民確實對我們證券公司長期以來比較關注。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在2002年到2005年暴露出很大的風險。現在回過頭來看,這個風險怎麼形成的,大概有幾方面的原因。
第一,證券公司當時在開展這項業務時,就沒有按照證監會的規定來做,當時有一些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時,這項業務的定位就不是真正的受託管理概念,它對客戶進行保底,就是保收益,這實際上就變成了證券公司的負債,而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資産管理業務。
第二,當時開展這項業務有很多制度不健全,比如客戶的錢交給證券公司以後,證券公司往往把客戶的錢和自己的錢混在一起,沒有區分。
第三,證券公司對這類客戶也沒有相應的信息披露或者信息通報機制,客戶也沒有相應的查詢機制,等於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在客戶眼裏什麼都看不著,對客戶來説是失控的,除非出現大的問題。
第四,證券公司把客戶的資産管理業務資金拿去做了一些高風險業務或者風險很大的業務,比如説集中持股或者投資一些損失很大的股票,最後證券公司也沒有能力兌現保底保收益的承諾,證券公司的風險就爆發了,給客戶的權益也帶來很大損失。針對這些情況,我們過去幾年在證券公司綜合治理中,從各個方面把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存在的漏洞和缺陷一一彌補,對比較成功、比較好的有效做法,在證券公司監管條例裏予以全面、清晰的規定,從而做到對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的風險進行有效防範。比如證券公司開展資産管理業務絕不能保底,也不能保收益,真正把它做成資産管理業務,而不是負債業務。這樣客戶在選擇證券公司資産管理業務産品的時候,他應該明確知道,他未來的收益是取決於證券公司管理水平的,如果出現損失,自己是要承擔的。
第五,我們對開展這項業務的相應制度做了全面的改革。包括這筆錢或者資産管理業務的資産初期進入的現金是交由第三方,比如銀行這類機構託管的,是獨立於證券公司自有的資産,相對封閉運行。二是有一套信息披露或者溝通的制度,證券公司定期把資産運用情況和大致投資的內容以及目前的狀況通報給客戶,同時客戶也可以來進行查詢。三是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對它也有一定的指標控制,也是防範出現大的風險。通過這些基本制度的安排,使過去證券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出現的一些風險,基本上給堵住了,從而保證客戶的合法權益。但並不意味著客戶買了證券公司的資産管理産品就一定不虧損,但可以不出現把客戶的資産挪作他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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