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15時,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fy3945]請問,被處置證券公司股東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要求參與行政清算組,為什麼條例要禁止?
[吳清]這個問題是一個比較現實的問題,確實很多證券公司的股東比較關心。制定條例過程中主要考慮到這樣一個因素,現在的行政清理,條例裏用的是“行政清理”,而不是“行政清算”。行政清理的概念實際上與一般公司的清算是不一樣的,它是由監管部門來組織的針對風險公司被處置之後,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來對公司的賬戶進行清理,對於符合國家政策的個人債權進行收購,對被挪用的客戶交易資金進行彌補,同時還要依法追究風險公司相關人員的責任。從這個意義上來説,行政清理工作實際上是政府部門或者政府監管當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是一個簡單的清算。
有的會提到,《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應該由股東來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組應該由董事、股東大會確定的人來組成。我想講的是,條例本身和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並不矛盾,首先概念上就不一樣,這個是行政清理,不是公司法意義上的清算。再有,在行政清理過程中排除出股東還有這樣幾個考慮,證券公司是金融企業,它是帶有公共性的,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國家需要出資收購個人債權,這種清理工作必須由監管部門或者行政部門來組成,股東不宜參與,其他金融機構也是這樣的。
第二,《公司法》規定的清算往往是針對一般的工商企業裏資能抵債的情況,股東參與清算多數是資能抵債或者有剩餘可供分配財産的,被撤銷的證券公司進行行政清理時往往都是資不抵債,而且都是需要國家出資進行收購的,所以股東本身已經沒有權益了,所以股東也沒有理由來參與行政清理和清算。
第三,被撤銷公司的股東,從過去幾年經驗來看,往往也直接或者間接的參與了風險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造成公司風險負有一定的責任,所以為追究責任,也不應該由股東參與行政清理。還有就是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公司出現一定風險的時候,國務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依據《證券法》限制股東的權利,我理解條例裏也限制了證券公司股東參與清算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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