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1日電(新華社記者張景勇、陳菲、楊維漢)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國務院令,公佈施行《汶川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
這是我國首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專門條例,成為我國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的重要標誌。共九章八十條的條例,顯示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抗震救災工作的重點,從中不難透視出災後恢復重建的走向。
依法規範--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納入法制化軌道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國成立以來破壞性最強、波及範圍最廣的一次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是一項十分艱巨的任務。
“這次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時間緊、任務重、涉及面廣,很多事情需要統籌協調,科學安排。要保證這次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順利進行,做到質量與效率、眼前與長遠的協調統一,實現科學恢復重建,亟需一部專門行政法規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進行規範。為此,國務院制定了這個條例。”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説。
依法治國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方略,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也必須依法進行。條例確立了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指導方針和基本原則,規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是開展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據。
“地震災區的各級人民政府要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領導下,切實承擔起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責任。”參與條例起草工作的國務院法制辦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司長王振江説。
政府在災後恢復重建中的職責已經明確: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災後恢復重建,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協助、指導災區的恢復重建工作。災後恢復重建要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學校、醫院等人員密集的公共服務設施,要按照高於當地房屋建築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設計,增強抗震設防能力。
地震災後恢復重建過程的“違規者”將會被依法懲處。有關部門將加強對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管理,條例明確了“違規者”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監督檢查。政府應當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來源、數量、發放和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審計機關加強對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和效果的全過程跟蹤審計,定期公佈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資金和物資使用情況,並在審計結束後公佈最終的審計結果。
“災後恢復重建必須依法進行。”曹康泰説。各地區、各部門必須抓緊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災後恢復重建的部署,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嚴格執行條例的各項規定,依法開展恢復重建工作,確保恢復重建工作有力、有序、有效開展。
以人為本--這是貫穿災後恢復重建始終的精神
過渡性安置、恢復重建規劃、恢復重建的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的每一個環節,都體現著“以人為本”的精神。
“以人為本”作為“科學發展觀”的核心在去年秋季寫入了中共十七大通過的黨章,這成為了汶川地震救災的指導思想。
過渡性安置是災後恢復重建的一個重要環節。鼓勵受災群眾自行安置,在確保安全前提下可以就地安置,這體現了對群眾意願和故土難離意願的尊重,也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理念。
“重建要清理災害現場,清理中要注重發現是否有倖存者,必須首先確定無人類生命跡象。”王振江説,“恢復重建堅持‘以人為本’的精神,在清理現場過程中也要堅持這一原則。”
恢復重建,因地制宜,從群眾的切身利益出發,尊重群眾的自身選擇。編制規劃民主討論,吸收有關部門、專家參加,並充分聽取地震災區受災群眾的意見。分配方案民主評議,資金、物資、房屋分配先行調查,經民主評議後再予以公佈。
“恢復重建一定要堅持‘以人為本’,要妥善解決好人們的衣食住行問題。”王振江説。
--受災群眾臨時住所應當具備防火、防風、防雨等功能。
--活動板房應當優先用於重災區和需要異地安置的受災群眾,倒塌房屋在短期內難以恢復重建的重災戶特別是遇難者家庭、孕婦、嬰幼兒、孤兒、孤老、殘疾人員以及學校、醫療點等公共服務設施。
--過渡性安置地點應當選在交通條件便利、方便受災群眾恢復生産和生活的區域,並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可能發生洪災、山體滑坡和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雷擊等災害的區域以及生産、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
“在抗震救災過程中,黨和政府千方百計為災區群眾著想,解決各種生活所需。下一步災後重建,更要堅持以人為本、執政為民,根據條例的規定,優先安排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務設施,儘快讓災區群眾恢復正常的生活狀態和秩序。”王振江説。
科學重建--以恢復重建規劃為藍圖,著眼于長遠發展建設新家園
對毀損嚴重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抗震性能鑒定,開展地震破壞機理調查評估,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地震災後恢復重建……從條例的相關規定不難看出,科學重建成為指導災後恢復重建工作的一項重要原則。
災後重建不是簡單地在原有基礎上恢復原貌,不能走老路,而是要深入調研、科學規劃、精心建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做到重建與經濟社會長遠發展相結合。
“這次地震破壞性很大,災後恢復重建工作任務繁重、時間緊迫,涉及眾多行業。因此必須堅持科學發展觀,統籌協調綜合考慮,如果各行其是盲目進行將給長遠發展帶來隱患。”王振江説。
正是基於這些考慮,條例在多次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明確提出了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應當堅持的方針,其中“科學規劃、統籌兼顧、分步實施”成為重要內容。
調查評估是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前提條件和重要基礎,其科學性、準確性在一定意義上決定著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的科學性、可行性。因此,條例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地震災害調查評估工作,為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提供依據,並對調查評估應當包括的八大事項予以詳細列出。
恢復重建規劃是實施恢復重建的基本依據,為保障它的科學性、嚴肅性和權威性,條例從明確規劃的編制和審批主體,明確規劃編制原則,提出規劃編制要求,明確規劃編製程序等方面都予以了規定。
此外,對於地震災後恢復重建,條例也強調“應當統籌安排交通、鐵路、通信、供水、供電、住房、學校、醫院、社會福利、文化、廣播電視、金融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
“在解決當務之急問題的同時,不能忘記長遠發展。條例通過各項規定,為科學重建提供法律支持,使現在的重建為將來的發展能打下一個良好的基礎,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環境發展相結合,促進科學發展。”王振江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