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6日15時,證監會機構部主任黃紅元和風險處置辦公室主任吳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實施《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相關情況,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fy3945]從國內外經驗來看,證券公司的風險爆發具有外部性、公共性和突發性的特點,需要有關部門協調配合併做出快速反應。對此問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是如何解決的?
[吳清]問題本身也説明了一些條例規定的理由,證券公司確實是和一般的公司不一樣,它有一定的外部性。證券公司風險處置也相當複雜、敏感,涉及到大量的客戶、債權人,一般的企業可以説是一個地方性的企業或者説有一定覆蓋範圍的企業,但證券公司基本上都是全國性的公司,哪怕它在一個很小的地方經營,它的交易是面向全國的。另外,大多數公司有很多網點,覆蓋很多地區。所以證券公司的問題比較複雜,處理它也是一個系統性的工程。在過去幾年裏,從證券公司綜合治理、風險處置經驗來看,要順利完成這樣一個風險處置工作的話,對上,要在中央、國務院的部署領導下來認真執行相關的法律政策。
同時,要跟相關部門配合,沒有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這個工作基本上沒有辦法做。比如任何證券公司的處置都要和公安部、人民銀行以及相關司法機關進行協調配合,更重要的是任何證券公司處置,地方政府都要參與的,這一整套的工作程序從過去幾年來看是有效的,這次制定條例時,國務院也把這套程序固定化了,也明確了相關方面的職責,在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時候,證監會要跟相關部門,包括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省級地方政府要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和快速反應機制,並且明確規定證監會負責幹什麼,人民法院負責幹什麼,公安部負責幹什麼,當然對法院的規定是通過我們向法院申請採取哪些措施,因為這是一個行政條例。通過這些規定,把我們以前成功的做法法制化了,同時對過去的做法進一步完善了,為將來處置證券公司的風險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點擊進入本次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