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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政府和部門每隔兩年要進行一次規範性文件清理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0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7月10日15時,法制辦政府法制研究中心副主任趙振華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大力推進市縣政府依法行政”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龍江鐫刻]紅頭文件滿天飛是個值得關注的現象,現在許多基層市縣政府仿佛少了文件就不能行政,屁大個事都要發紅頭文件,有的文件還鬧了笑話,讓人哭笑不得,最著名的是某地的"不準養豬"文件。請問對這種現象,決定有沒有具體的規定?能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濫發文件的問題?

    [趙振華]這個問題説的比較形象。紅頭文件在依法行政角度,我們把它叫做規範性文件。它跟我們的法律、法規、規章不一樣,它是法律、法規、規章之外的針對社會管理相對人發生法律效力的一些文件。規範性文件確實是政府管理當中一個很重要的手段。紅頭文件在實施法律法規、落實國家政策方面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但是也必須有一個要求,就是紅頭文件必須合法。如果紅頭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違背,那紅頭文件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針對現在有些地方動則發佈紅頭文件,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通過紅頭文件違法行政的問題,《決定》裏面確定了三方面的制度進行約束。

    第一,嚴格規範性文件制定權限和發佈程序。通過約束制定的權限、規範制定的程序和發佈的方式,把紅頭文件納入到法制化軌道。在這方面,過去幾年,各地方都做了很多很好的嘗試,據我了解,目前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出臺了關於規範性文件制定或者管理的辦法。對規範性文件的制定主體、制定程序、發佈形式做了一些規範。

    《決定》這次把這些有效的經驗上升為國務院的文件,作出了一些硬性要求。明確規定,規範性文件必須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不得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行政權力,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必須要聽取各方面的意見,而且在制定過程當中,在決策環節也必須要經過制定機關的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沒有聽取意見、沒有經過集體討論以及沒有經過合法性審查的不得發佈,即使發佈也無效。最後要求,所有面向社會的一些紅頭文件必須要向社會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這樣在制定環節就把規範性文件給控制住了。

    第二,備案監督制度。要求在本級政府和部門制定規範性文件出臺以後,必須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上級機關備案,接受上級機關的監督。上級機關通過審查,如果認為這個文件違反了法律法規規章,有權撤銷這個文件或者要求改正這個文件。因為規範性文件違法造成的一些不良後果,制定機關有關領導、有關責任人員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樣就保證規範性文件出臺以後,能夠跟國家法律法規一致,保證政令暢通。

    第三,建立定期清理制度。以前,政府的文件,很少清理,新文件不斷代替舊文件,老百姓不知道這個文件有效還是無效。有些行政執法部門甚至拿已經失效的文件作為執法依據,老百姓意見很大。因此,《決定》裏明確規定,市縣政府和部門每隔兩年必須清理一次,在清理過程當中凡是發現有問題的,一律要予以廢止或者修改,還要求在清理完以後,必須把清理後的目錄向社會公佈,讓老百姓知道這個地方政府現在還在生效的有哪些文件,接受老百姓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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