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503號令),做好豬肉質量安全專項整治活動,商務部結合當前生豬屠宰管理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出臺了關於嚴格做好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意見。
意見強調指出,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係政府和國家形象,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必須深入學習和深刻領會《特別規定》的內容和精神,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增強做好生豬屠宰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意見明確要求,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採取靈活多樣的方式,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豬肉産品經營企業進行專題培訓,認真貫徹落實好《特別規定》的各項要求。
為進一步規範生豬屠宰行為,意見規定了六項具體措施:一是對違反《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未經市縣人民政府定點,擅自屠宰生豬和出售生豬産品的予以嚴厲打擊;二是加大檢查力度,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從事屠宰活動的,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並向社會公佈名單;三是嚴格定點屠宰企業操作規程和肉品檢驗制度的監管,對不符合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整改,並予以行政處罰;四是嚴把生豬進廠關,確保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生豬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和要求;五是定點屠宰企業對出廠的問題豬肉,必須嚴格實施召回制度。違反此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六是建立違法行為不良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佈。
為保證措施落到實處,意見要求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加強組織領導和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狠抓監督檢查,妥善處置重大安全事故,並嚴格責任追究制度。
意見規定,對違法屠宰經營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舉報查實的,對舉報人要給予獎勵。同時,意見還要求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密切聯絡,積極做好公眾健康知識普及工作,引導消費者健康消費,提高公眾肉品安全意識。
商務部關於貫徹《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嚴格做好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産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第503號令,以下簡稱《特別規定》已于2007年7月26日公佈實施。為認真貫徹落實《特別規定》,進一步加強生豬屠宰監管工作,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深入學習,貫徹落實《特別規定》
(一)認真組織學習,提高思想認識。食品安全關係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係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係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特別規定》針對實踐中食品安全存在的問題,在不改變各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前提下,對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的規定,加以重申、明確、補充,使有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規定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認真貫徹落實《特別規定》,對強化生豬屠宰行業監管,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違法行為,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推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提高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感、緊迫感和使命感,加大監管工作力度,把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內的重要任務抓緊抓好。
(二)加大培訓力度,領會精神實質。加大教育培訓力度,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和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豬肉産品經營企業進行專題培訓。全面、準確理解《特別規定》的立法宗旨和確定的各項制度,緊緊把握《特別規定》的適用範圍,正確認識《特別規定》與《産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的關係。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專業素質水平,切實做到全面掌握、綜合運用、依法行政。使生豬定點屠宰企業、豬肉産品經營者明確法定義務,增強生産、銷售産品的安全責任意識,切實提高依法生産經營的自覺性。
二、加大對違法行為打擊力度,進一步規範生豬屠宰行為
(三)嚴厲打擊私屠濫宰。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應按照《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獲得市、縣人民政府的定點資格。對未經定點,擅自屠宰生豬的,應按照《特別規定》的要求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産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根據貨值金額處以相應罰款;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四)加大對定點屠宰企業生産條件的檢查。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符合《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的條件和《豬屠宰與分割車間設計規範》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要求。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從事屠宰活動的,市、縣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要協調本級政府取銷其定點資格,並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被取銷定點資格的生豬屠宰企業名單。
(五)嚴格定點屠宰企業操作規程和肉品檢驗制度的監管。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生豬,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和技術要求,不得屠宰病害豬、注水豬和注入其他物質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制度,未經肉品品質檢驗或者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對經肉品品質檢驗不合格的生豬産品,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屠宰生豬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操作規程以及未建立並嚴格執行肉品品質檢驗制度的,應按照《特別規定》的要求,沒收違法所得、産品和用於違法生産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物品,並根據貨值金額處以相應罰款。
(六)嚴把生豬進廠關。生豬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生豬,必須來自非疫區的健康活豬,無疫病、無有害物質,並有耳標和《産地動物檢疫合格證明》,確認生豬安全。
(七)嚴格實施豬肉産品召回制度。定點屠宰企業發現生産的肉品存在安全隱患,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損害的,應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豬肉産品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主動召回出廠産品,並向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報告。對定點屠宰企業違反此規定義務的,當地商務主管部門應責令其召回,並處相應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八)建立違法行為不良記錄製度。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分級建立生豬定點屠宰企業違法行為記錄製度,並向社會公佈。對有多次違法行為記錄的生豬定點屠宰企業,應及時報請當地人民政府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三、認真履行法定職責,嚴格規範執法行為
(九)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在所在地同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協調下,進一步加強對生豬屠宰監管的組織領導,指導和檢查落實轄區生豬屠宰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屠宰管理機構和屠宰執法隊伍,合理調配執法力量,充實一線執法隊伍,改善監管執法條件,確保組織領導、工作任務、工作措施、人員力量、經費和設備保障落到實處。
(十)狠抓監督檢查。《特別規定》強化了執法手段,賦予了執法部門查封、扣押等必要的權力。要充分利用《特別規定》賦予的各種行政強制措施,加強對屠宰場所的現場檢查,必要時查閱、複製、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生豬産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的工具、設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豬屠宰場所。
(十一)妥善處置重大安全事故。當發生肉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相關安全事件時,所在地商務主管部門必須及時作出反應,採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減少危害損失,依照國務院規定發佈信息,認真做好善後工作。
(十二)嚴格按法定權限和程序執法。在生豬屠宰監管過程中應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對定點屠宰企業的同一違法事實,不得給予2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依照《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
(十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工作銜接與配合。加強與農業、衛生、質檢、工商等職能部門的工作銜接與配合,對監督檢查中發現違法行為屬於其他部門管轄的,要及時書面移交相關部門;對申訴舉報處理工作中發現應由其他部門處理的,要及時轉交有權處理的部門,並告知舉報人,相關移交、轉交材料要存檔備核。對其他部門移交屬於商務主管部門管轄的,要按照職責及時予以查處,不得推諉。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就共同負責的領域適時開展聯合執法檢查。
(十四)嚴格責任追究制度。《特別規定》對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建立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問責制,對監管措施不落實、發現有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該移交的不移交等行為,要及時予以處理;造成後果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監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構成瀆職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要充分發揮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監察機構的職能作用,對生豬屠宰監管執法是否到位和是否依法行政進行監察,對工作不力、玩忽職守和造成後果的,要嚴肅追究其責任。
四、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舉報獎勵制度
(十五)對違法屠宰經營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商務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經調查屬實的,應對舉報人給予獎勵。為便於群眾舉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應公佈本單位的舉報電話或者電子郵件舉報地址。對接到的舉報,應當及時、完整地進行記錄,並按《特別規定》要求做出妥善處理。
五、加強輿論引導,提高公眾健康消費意識
(十六)加強與新聞媒體的密切聯絡,採取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大力開展豬肉安全知識宣傳教育,積極做好公眾健康知識普及工作,引導消費者健康消費,提高公眾肉品安全意識。加大優質肉品、知名品牌和優秀企業的宣傳力度,引導消費者選擇合法、誠信、可靠定點屠宰企業生産的肉品。對私屠濫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違法犯罪行為要堅決予以曝光,加大對違法犯罪分子的威懾力,確保城鄉居民的消費知情權,積極營造和諧安全的肉品消費環境。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