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17日15時,商務部市場運行司副司長徐息和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規範生豬屠宰管理,保障肉品安全”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baobaonihao]為什麼要對提供場所或者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這樣的處罰範圍是不是過大了?具體有哪些處罰措施?
[徐息和]為什麼提到這樣一個問題呢?因為我們發現私屠濫宰的現象往往發生在一些城鄉結合處,或者是靠近城市的農村地區。在進行處罰時,我們發現,有些窩點已經在這裡進行私屠濫宰很長時間了,房屋出租人非常清楚他出租的房屋是用於做什麼的。當我們進行處罰的時候,私屠濫宰的違法者今天在這裡被你抓到了,罰了一些錢,明天再換個地方進行違法活動。按照條例規定,只能對他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例如他每天屠宰一頭豬,但是他已經在這裡進行很長時間了,但你查出的儲量很小,提供場所的人員實際上是和違法人員在一定程度上是結合在一起的,提供場所的人是明知違法而違法,所以我們把處罰範圍擴大到提供場所或者設施的人及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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