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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才收取費用 收費範圍有嚴格限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22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7月22日15時,發展改革委價格司副司長許昆林和財政部綜合司副司長苑廣睿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針對《條例》實施過程中的收費政策,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我愛中國、woshi功夫熊貓]政府信息公開這不是法定的責任嗎?為什麼要收費?政府公開信息收費有法律依據嗎?

    [苑廣睿]這位網友提的問題很重要,我就這個問題做一些説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際上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也是一部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和利用行為的重要法規,在這個法規裏實際上更強調了政府機關的責任和義務。

    首先政府信息公開基本上可以説是不收費的,《條例》當中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就是:政府信息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也就是説凡是涉及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反映政府行政機構基本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包括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應該主動公開的信息,行政機關都要主動公開,這是政府的義務。這也就意味著政府的大部分信息都將主動公開,主動公開的這些信息不得收費。

    比如各級行政部門制定的財稅政策基本上都屬於主動公開、免費的信息。我們會通過一些媒體進行公開,這些都是免費的信息。

    還有就是對依申請公開信息適當收費,並對收費範圍進行了嚴格限定。《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費,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是指什麼呢?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自己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按照這個規定財政部和發改委發佈了通知,其中規定只有依申請公開的信息才能收取費用,並且嚴格限定只能收取檢索費、複製費和郵寄費等三項費用。

    我們公開信息要考慮三方面,一般主動公開就可以了,但是有的依申請公開信息收取適當費用也是維護了公民的知情權,依申請公開信息是滿足了特殊人群的特殊需要。如果滿足特殊人群需要的成本由全體納稅人負擔,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公平的。所以由申請者承擔一部分公開信息的費用,可以有效避免個別主體對政府公開信息提出過度的需求,更好、更公平地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服務。

    比如,我自己需要某方面的材料十份就夠了,但為了更有把握,我就要一百份或者更多,而實際上我用不了這麼多,這些都是公共資源,應該為廣大人民群眾所共享,而我卻佔有了更多的資源,造成了資源的浪費。所以我們就要考慮適當收取一些費用以抑制這種不合理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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