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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市場管理辦法(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7月16日   來源:郵政局

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快遞市場管理,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護用戶合法權益,促進快遞服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快遞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快遞,是指快速收寄、分發、運輸、投遞單獨封裝、具有名址的信件和包裹等物品,以及其他不需儲存的物品,按照承諾時限遞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點,並獲得簽收的寄遞服務。

    第四條 快遞市場管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促進快遞市場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滿足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郵政專營權受法律保護。從事快遞經營活動的企業(以下簡稱快遞企業)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第五條 快遞協會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併為快遞企業提供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促進快遞服務的健康發展和總體水平的提升。

    第六條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條 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快遞市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快遞企業的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相關運輸管理法規,接受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快遞服務

    第九條 快遞企業提供快遞服務應當遵守其公開的服務承諾,符合《快遞服務》郵政行業標準。

    第十條 快遞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公示或以其它方式向社會公佈其服務種類、服務價格、營業時間、運遞時限等服務承諾,並在規定時間內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快遞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快遞企業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格式合同條款應當做到公平合理、準確全面,並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與用戶溝通的渠道和制度,向用戶提供業務諮詢、查詢等服務,並採取公佈服務監督電話等形式認真受理用戶投訴。快遞企業對郵政管理部門轉辦的用戶申訴,應當妥善處理,並按要求給予回復。

    第十三條 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突發事件應急機制。發生重大服務阻斷時,快遞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在事故處理過程中,快遞企業應當對所有與事故有關的資料進行記錄和保存。相關資料和書面記錄至少保存1年。快遞企業因停業、轉産、破産等原因,停止快遞經營活動的,應當及時妥善處理所收寄的快件,並向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快遞企業應當加強對快遞從業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快遞業務員應當符合國家職業標準。

    第十五條 快遞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的物品,或未按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的物品;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用戶的合法權益 ;

    (三)冒用他人名稱、商標標識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經營秩序;

    (四)違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違法洩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快遞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扣留、倒賣、盜竊快件;

    (二) 違法洩露在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三) 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快遞安全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快遞網絡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下列物品禁止寄遞:

    (一)法律法規禁止流通或者寄遞的物品;

    (二) 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以及淫穢的出版物、宣傳品、印刷品等;

    (三) 武器、彈藥、麻醉藥物、生化製品、傳染性物品和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物品;

    (四)妨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流通的各種貨幣;

    (六)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的其他物品。

    第十八條 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用戶交寄的信件以外的快件,快遞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當場驗視內件,當面封裝。用戶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快遞企業在收寄過程中發現有國家規定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快遞企業對不能確定安全性的可疑物品,應當要求用戶出具相關部門的安全證明。用戶不能出具安全證明的,不予收寄。快遞企業收寄已出具安全證明的物品時,應當如實記錄收寄物品的名稱、規格、數量、重量、收寄時間、寄件人收件人名址等內容,記錄保存期限應當不少於1年。

    第二十條 快遞企業接受網絡購物、電視購物和郵購等經營者委託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委託方簽訂安全保障協議,並報省級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企業從事代收貨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快遞企業設置快件處理中心,應當事先徵詢省級郵政管理部門意見,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預留相關工作場地。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快遞企業採用先進技術,充分利用交通運輸資源,促進規模化、品牌化、網絡化經營。

    第二十三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服務突發事件的管理。發生影響快遞服務安全和快遞網絡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時,郵政管理部門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根據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需要,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快遞統計報告制度,快遞企業應當按規定向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報表和報告。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快遞企業等級評定制度,建立以公眾滿意度、時限準時率和用戶申訴率為核心的快遞服務質量評價體系,定期評估測試快遞服務水平,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為便於郵政管理部門獲取相關信息,快遞企業應當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經營快遞業務或經營國際及港、澳、臺快遞業務的,企業總部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其他快遞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到省級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七條 快遞企業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以下文件:

    (一)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制定的企業基本情況備案表;

    (二)營業執照原件及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

    (四)服務與安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條 快遞企業備案情況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變更備案。

    第二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或變更備案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備案文件進行核查。對備案文件齊備的予以備案或變更備案。

    第三十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企業及其從業人員遵守本辦法情況的監督檢查。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文件、資料、憑證;

    (四)發現違禁品進行登記保存,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重大違法行為,建議有關部門依法對其進行停業整頓,直至取消經營資格。

    第三十一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並由兩名或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共同進行。被檢查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保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佈前領取營業執照的快遞企業,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法律、行政法規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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