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對外承包
工程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2008年7月21日,溫家寶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將於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要專門制定關於對外承包工程的行政法規?
答:對外承包工程,是實施“走出去”戰略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年來,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發展很快,這對於擴大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特別是周邊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政治、經貿關係,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與此同時,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總體水平仍然比較低,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一些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在資金、技術、管理能力以及商業信譽等方面的條件難以適應開展對外承包工程的需要,守法意識和嚴格履約的意識薄弱;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産管理以及安全保障有待進一步加強;侵害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問題,不僅直接影響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健康發展,也關係到我國的國際聲譽以及與工程項目所在國家的政治、經貿關係。為了規範對外承包工程,促進對外承包工程健康發展,國務院制定了本條例。
問:條例在對外承包工程的促進機制方面做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從三個方面規定了對外承包工程的促進機制:一是,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對外承包工程,提高對外承包工程的質量和水平;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促進對外承包工程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二是,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信息收集、通報制度,向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無償提供信息服務;有關部門應當在貨物通關、人員出入境等方面,依法為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務。三是,規定了有關對外承包工程的協會、商會在促進對外承包工程方面的職責,包括按照章程為其成員提供與對外承包工程有關的信息、培訓等方面的服務,依法制定行業規範,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維護公平競爭和成員利益。
問:條例為什麼要規定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制度?
答:當前對外承包工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很大程度上與對外承包工程單位自身的條件和素質有關。為了減少對外承包工程的盲目性,防止“一哄而起”,根據對外貿易法關於從事對外工程承包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或者資格的規定,條例確立了對外承包工程資格制度,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並從法人資格、資金、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安全防範能力、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保障能力以及商業信譽等方面,對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單位應當具備的條件作了規定,特別是明確規定工程建設類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特級或者一級(甲級)資質證書,體現了適度從嚴的原則。
同時,為了加強對對外承包工程資格的動態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達不到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
問:在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開展對外承包工程,必須確保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産,樹立我國對外承包工程的良好形象。為此,條例作了三個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的管理,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管理的規章制度。二是,針對工程項目分包中質量和安全生産問題較為突出的實際情況,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與分包單位訂立專門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管理協議,或者在分包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管理責任,並對分包單位的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禁止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境內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三是,明確禁止分包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分包單位不得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並負責監督。
問:條例如何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的安全保障?
答:加強對外承包工程的安全保障,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産安全,是一件必須做好的大事。針對對外承包工程中安全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條例明確規定了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在安全保障方面的主體責任。包括:有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和人員負責保護外派人員的人身和財産安全,制定保護外派人員人身和財産安全的方案並落實所需經費;根據工程項目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安全狀況,有針對性地對外派人員進行安全防範教育和應急知識培訓,增強外派人員的安全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與境外工程項目發包人訂立合同後,及時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報告,並接受使館(領館)在突發事件防範、外派人員保護等方面的指導;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在境外發生的突發事件,並立即向中國駐該工程項目所在國使館(領館)和國內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等。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對外承包工程安全風險評估機制,定期發佈有關國家和地區安全狀況的評估結果,及時提供預警信息,指導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做好安全風險防範;建立、健全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預警、防範和應急處置機制,制定對外承包工程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
問:在保護外派人員合法權益方面,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和措施?
答:對外承包工程中,侵犯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並往往由此引發一系列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對外派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和措施:一是,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仲介服務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許可,並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從事對外承包工程外派人員仲介服務;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仲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的,應當選擇依法取得許可併合法經營的仲介機構,不得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仲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二是,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依法與其招用的外派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向外派人員提供工作條件和支付報酬,併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三是,規定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存繳備用金,用於支付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拒絕承擔或者無力承擔的外派人員的報酬、因發生突發事件外派人員回國或者接受其他緊急救助所需費用,以及依法對外派人員的損失進行賠償所需費用。
問:條例如何保障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
答:為了保障各項制度措施切實得到遵守,條例對未取得對外承包工程資格擅自從事對外承包工程、未建立並嚴格執行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産管理的規章制度、將工程項目分包給不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將工程項目的建築施工部分分包給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境內建築施工企業、分包單位將工程項目轉包或者再分包,以及以不正當的低價承攬工程項目、串通投標或者進行商業賄賂等違法行為,都規定了明確、嚴格的法律責任。從法律責任的種類看,除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外,還包括禁止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吊銷其對外承包工程資格證書;對工程建設類單位,還可以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