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6日15時,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唐旭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加大反洗錢力度,嚴厲打擊洗錢犯罪”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180101]現行法律體系是否能夠滿足打擊洗錢犯罪的需要,還有哪些方面需要改善?
[唐旭]近年來,隨著《刑法》修正案(六)、《反洗錢法》和多個反洗錢規章的發佈,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反洗錢專門法律和相關法律相結合,刑事法律規範、行政法律規範多法律部門相互銜接,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多層級規範性法律文件相互配套的反洗錢法律體系,能夠基本滿足打擊洗錢犯罪的需要。但是,與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建議和相關國際公約相比較,我國關於洗錢犯罪的刑事法律規範還有待進一步完善,特別是應該採取措施擴展有關洗錢犯罪主體範圍。比如説自我洗錢和單位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剛才才通過了一讀,在這個階段單位犯罪已經寫入了《刑法》修正案(七)了,這樣就會擴大犯罪主體,以前《刑法》312條只對自然人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刑法》修正案(七)能夠通過對單位也可以依據312條進行處罰,處罰的範圍也就有所加大。自我洗錢是説一個犯罪人是上遊犯罪的人能不能再定一個洗錢罪,因為這些上遊犯罪常常是以獲取收益為目的的犯罪,而這種犯罪常常會把自己的錢再去隱瞞、轉移甚至再投資,投資之後可能還會産生收益,甚至用來炒股、做房地産業會産生收益。
現在的法律對後面這種行為並不認為它是洗錢的,沒有加入這部分的懲罰。對這個問題司法界也有不同的看法,還在研究當中,我們認為這確實是需要研究的問題,也就是説上遊犯罪的行為對他處罰過程中是不是要包含它的洗錢行為,目前我們的洗錢行為都是對第三方進行的處罰,也就是説你替別人洗錢,另外一個人貪污受賄、走私販毒,你為他提供賬戶是要犯洗錢罪的,自己貪污受賄的錢去清洗是不是算洗錢罪在我們國家還有些不同的看法,而在國際上這種行為是要被處以洗錢罪的。這是我們所認為的法律上需要改善的地方,這樣才能對上遊犯罪起到威懾作用。增加洗錢犯罪的行為方式(將明知為犯罪所得情況下的獲取、佔有及使用行為明確為犯罪),以及進一步明確、完善凍結和沒收恐怖分子資産的有關機制等。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已經考慮將洗錢犯罪主體擴展到單位,司法機關也正在研究對洗錢犯罪規定進行相應的司法解釋。人民銀行將繼續關注和配合立法和司法部門的工作,採取各種措施儘快推動完善我國反洗錢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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