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9月27日15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勞動關係司司長邱小平和法規司副司長芮立新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落實《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據了解,在起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時,“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是社會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這次《條例》對這個問題所做相應規定的主要考慮是什麼?
[芮立新]在勞動合同法第87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應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7條規定了經濟補償的標準,第87條規定了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標準。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後有很多人提出來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除了要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不要按照第47條規定再進行經濟補償。我們也考慮過,認為合法的解除或終止需要支付經濟補償,與違法解除和終止合同給賠償金是兩條道上跑的。由於頒布實施之後,有人提出疑問,這次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就明確規定,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只要支付賠償金就不用再給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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