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4日15時,安全監管總局新聞發言人、煤礦安監局副局長黃毅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産形勢好轉”與網友在線交流。
[主持人]我們發現很多安全生産存在著瞞報現象,發生如此多的瞞報事件,是不是意味著我們的制度出了什麼問題,政府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去解決這些問題呢?對揭發問題的個人或者單位有沒有相關獎勵辦法呢?
[黃毅]有的。近幾年,我們在對待瞞報問題上確實制定了一些有效的辦法和措施,而且在法律上也進一步完善了。比如説去年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例中,在139條裏就專門設立了瞞報事故罪,增加了一個罪種,這也是針對當時瞞報事故的現象比較嚴重的情況專門增加的。對瞞報情節比較嚴重的,在刑事責任追究上也是比較嚴厲的。
另外,有關安全生産的法律法規,包括有關部門制定的黨紀政績追究的有關規定,裏面都有對參與瞞報的人員的具體處理規定。對追究瞞報者的責任上已經形成了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從行政處罰中,我們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從黨紀政績處罰上,我們也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包括罰款的數額等。通過這些措施,事故瞞報的現象會越來越少。
是的,有數據可以很清楚地看到。比如説,據我們統計,今年1到8月份,共接到各種舉報150件,與去年同比減少了104件,下降了40.9%。經過核查證實的是29起,同比也減少了34起,下降54%。這就説明,如果從總量上看,舉報以及舉報之後查實的數還是下降了。但是最近發生的這幾起,由於性質比較惡劣,比如説“8.1”婁煩特別重大排土場垮塌事故和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新塔礦業公司“9·8”特別重大潰壩事故,所以社會影響比較大。
有的記者提了這麼個問題,是否對於瞞報追究的嚴厲了,反而使得一些人不敢報了?因為他怕追究和處罰,所以存在一種僥倖心理,如果能夠瞞下去,就可以逃避責任的追究。我覺得還不能這樣看,恰恰是因為我們所制定的這些制裁瞞報的措施,沒有真正落實,對那些瞞報者,責任追究的力度還不夠大,這使他們有一種僥倖心理,所以還是應該繼續加大懲治瞞報事故的責任者,而且該重判的重判,使他們不敢瞞。瞞報的成本應該比事故造成損失的成本還要高,應該形成這麼一種機制,這樣就可以使瞞報者不敢頂風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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