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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第七章 規劃實施保障措施

    加強規劃對土地利用的整體控制,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強化經濟激勵約束措施,完善規劃基礎建設,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

    第一節 加強規劃對土地利用的整體控制

    落實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制。按照《綱要》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建立和完善耕地保護和節約集約用地責任的考核體系,將實際耕地保有量、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補充耕地的面積和質量、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作為耕地保護責任和節約集約用地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建立土地利用規劃實施問責制,地方各級政府主要負責人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和耕地保護負總責。把嚴格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作為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評價和幹部實績考核的重要因素,完善相關評價和考核辦法。

    做好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相互銜接。各地區、各部門、各行業編制的城市、村鎮、交通、水利、能源、旅遊、生態建設等相關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互銜接,必須符合保護耕地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規模和總體佈局安排。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從嚴審查各類規劃的用地規模和標準,切實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核減用地規模,調整用地佈局。

    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自上而下的控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下級規劃服從上級規劃的原則,組織修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落實《綱要》確定的各項目標和任務。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強化戰略性和政策性,重點確定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的目標、指標和任務。地級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突出空間性和結構性,合理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佈局,重點明確中心城區和城鎮建設用地區的範圍。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提高針對性和操作性,重點將土地用途落實到地塊。各地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編制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專項規劃,落實總體規劃。

    第二節 健全規劃實施管理制度

    強化近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控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國家宏觀調控要求,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五年近期規劃,明確各項用地規模、佈局和時序安排。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不斷完善用地計劃分類編制和管理,加強計劃執行情況的評估和考核。落實差別化的計劃管理政策。嚴格以實際用地考核計劃的執行,實際用地超過計劃的,扣減下一年度用地計劃指標,防止超計劃批地用地,切實維護土地利用計劃的嚴肅性。

    嚴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加強和改進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強化建設項目批准(核準)前的土地規劃審查和許可,凡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不得通過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建立和完善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協調聯動機制與信息共享機制,項目建設單位申報審批或核準需要申請使用土地的建設項目時,必須附具土地預審意見,沒有預審意見或預審未通過的,不得審批或核準建設項目。

    加強農用地轉用管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各級人民政府批准、核準各類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斷完善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礎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城鄉建設、土地開發等各項土地利用活動,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涉及農用地轉用的,必須嚴格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進行審查,必須取得農用地轉用許可。

    嚴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動態評價機制,規劃實施評價報告經規劃審批機關的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認定後,方可開展規劃的修改。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必須就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進行評估,組織專家論證,依法組織聽證,並向社會公示。凡涉及改變土地利用方向、規模、重大佈局等原則性修改,必須報原批准機關批准。嚴禁擅自修改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和改變建設用地佈局,降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符合法定條件,確需改變和佔用基本農田的,必須報國務院批准。

    加強規劃實施動態監管。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實行專項檢查與經常性的監督檢查相結合,採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擴大規劃實施情況的監測範圍,及時發現、制止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行為,定期公佈各地規劃執行情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法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行為要嚴肅查處,限期改正,並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違反規劃批地用地的行為,堅決依法查處,責令限期拆除違法佔地新建建築物,拒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節 完善規劃實施的利益調節機制

    健全耕地保護的經濟激勵和制約機制。加大非農建設佔用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的成本,鼓勵各類建設利用存量土地和未利用地。加大對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的財政補貼力度,將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作為國家確定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的重要依據,實行保護責任與財政補貼相挂鉤,充分調動基層政府保護耕地的積極性。探索建立耕地保護基金,落實對農戶保護耕地的直接補貼,充分調動農民保護耕地的積極性與主動性。

    加大對補充耕地的資金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使用和管理,確保該項收入全部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支出;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集中土地出讓收入中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部分,要向糧食主産區和土地開發整理重點區域傾斜,支持土地整理和復墾、宜農未利用地的開發、基本農田建設以及改善農業生産條件的土地開發。充分運用市場手段,積極拓寬資金渠道,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用於補充耕地。

    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的價格調節機制。積極推進徵地制度改革,合理確定土地徵收補償標準,逐步建立有利於節約集約用地的徵地價格形成機制;健全和完善土地協議出讓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發揮地價杠桿調控作用,規範經營性基礎設施用地地價管理,提高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規範土地出讓價格;嚴格執行閒置土地處置政策,對閒置土地特別是閒置房地産用地徵繳增值地價,促進閒置土地盤活利用。

    逐步形成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稅費調節機制。實行有利於有效保護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最大限度利用城市現有土地的稅收政策。加大閒置和低效用地的稅費調節力度,引導建設用地整合,提高用地效益;加大建設用地保有環節稅收調節力度,提高土地保有成本,促進土地向集約高效方向流轉;加大對土地深度開發等的稅收支持力度,鼓勵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鼓勵工業企業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促進節約集約用地。

    第四節 加強規劃實施的基礎建設

    不斷提高土地規劃的法律地位。積極推進土地利用規劃立法工作,嚴格和規範土地利用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鞏固土地利用規劃的法制基礎。依據公正、公開和便民原則,完善土地規劃管理聽證制度,明確違反規劃處罰辦法,增強土地規劃執法力度。

    加強土地調查統計和監測評價。按照國家統一的土地分類標準,認真做好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統計和變更調查。全面完成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加強土地適宜性評價和城鎮、開發區用地的集約利用潛力調查評價。加強土地利用和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建立覆蓋全國的土地利用動態遙感監測系統,結合年度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構建土地利用規劃、計劃實施監測體系。

    從嚴制定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完善能源、交通和公用設施、公共設施等各類建設用地標準,嚴格按標準審核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適時調整劃撥用地目錄,控制並減少劃撥供地數量,除軍事、社會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外,對其他土地要加快實行有償使用。

    提高土地規劃信息服務水平。加快推進“金土工程”建設,建立涵蓋土地利用現狀、土地利用規劃、土地權屬、土地市場、土地整理復墾開發等基礎數據的統一地政管理數據庫。加快土地管理審批、供應、使用、補充耕地各環節的統一信息平臺建設,強化建設用地監管,確保規劃目標落實。加快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提高基礎性和公益性信息的社會服務水平。

    推進規劃科技創新與隊伍建設。加強土地規劃理論、方法和技術手段研究,促進土地利用規劃學科發展;加快制定或修訂各級土地利用規劃編制規程、各類用地規劃標準和規劃成果質量規範。建立土地利用和管理國際合作交流平臺,借鑒國外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先進經驗和方式。加強土地管理專業教育和繼續教育,健全完善規劃從業人員上崗認證和機構資質認證制度,切實提高土地規劃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專業素養。

    第五節 推進規劃民主決策

    改進規劃工作方式。修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堅持政府組織、專家領銜、部門合作、公眾參與、科學決策的工作方針,科學系統地安排各項工作,切實提高規劃決策水平。建立和完善規劃修編的專家諮詢制度和部門協調機制,成立有廣泛代表性的規劃專家委員會,加強規劃的協調、諮詢和論證等工作,提高規劃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修編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要擴大公眾參與,切實增強規劃的公開性和透明度。對於縣級和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具體安排土地利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方面應當廣泛聽取公眾意見。經批准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法予以公告,接受公眾監督。

    加強規劃宣傳。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對規劃的主要內容進行廣泛宣傳,提高全社會依法依規用地意識,增強全民對科學用地、節約用地、保護資源重要性的認識,使遵守土地利用法律、規劃、政策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為。

    土地問題始終是我國現代化進程中一個全局性、戰略性重大問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和實施事關國家和人民長遠利益,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應對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紮實推進各項工作,保障規劃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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