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7日15時,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副局長王金彪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深入開展百日行動,預防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與網友在線交流。
[王金彪]現在來看,大事故反映出來的問題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主體責任不落實,這是現在非常突出的問題。按照法規規定,一些客運站場,包括運輸公司,他們對自己公司運輸車輛的動態監管是不到位的。舉個例子,浙江紹興公安交管部門查處的,核載31人,實際承載110人,超員率達到258%。運輸企業對於駕駛人怎麼樣排班,怎麼樣對他宣傳教育,特別是運輸行駛過程,超員載客和超速行駛,你怎麼監督他,怎麼實時提醒他,這方面缺乏手段,有些法定責任和義務沒有很好地履行。
還有今年10月24號貴州水黃高等級公路發生的交通事故,全路段是限速70公里,這輛車在事故發生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就行駛在時速84公里。這個公司也為這輛車加裝了GPS衛星定位系統,在公司也有監控的管理平臺,按説應該有人在值守、有人在監督,你裝這個設備就是實時對車輛運營過程進行監督,實時提醒駕駛員要注意安全,但是當時沒有人提醒,所以動態監管是不落實的。
第二就是客運企業對營運車輛的安全保養維修制度不落實。有的營運車輛甚至帶著隱患上路行駛。今年貴州2月12號發生了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這個客車在發生前12天做了二級維護保養。在事故發生當天,車輛兩次發生故障,機件不合格,駕駛員停車檢修了,但是沒有消除這個隱患還繼續行駛,最終導致事故的發生。
第三就是對從業人員安全宣傳教育制度不落實。有些企業本來應該通知駕駛人去參加宣傳教育會議,他讓車主或者是售票員替代,這種現象很多。導致這些問題存在,我覺得是我們國家的市場機制不是很成熟,特別是公路客運市場和客運企業的安全制度還不很健全。我們通過調查發現,很多企業挂靠經營。比如河南澠池縣有一起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我們去檢查時,這個公司違法包車,也沒有固定的場站,公司幾十輛車簽署經營挂靠合同,這是法規明令禁止的。
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有明文規定,就是禁止挂靠經營。而且這個公司是明目張膽的公然違法搞挂靠經營,我們查了它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就是XX公司挂靠經營的合同。所謂挂靠就是有一個出租人買一輛車挂上公司的名字,以公司的名義辦理機動車行駛證,名義上是公司,但實際上是個人。現在還有一種説法是承包經營,名義上不是挂靠,實際上也是挂靠。承包經營帶來的問題,公司管理層就是收管理費,他們對安全、服務、營運質量都可以放手不管。真正的車主或者是營運人員把這個車當成搖錢樹,多拉快跑,效益是第一位的,掙錢是第一位的,所以他忽視安全,忽視人的生命,違法超載超速。這是導致這些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的根本性原因。所以我們建議應該加強對市場的監管,完善市場機制。
還有就是一些地方政府和相關管理部門對運輸企業和運輸市場監管不到位,也需要加強。整個運輸過程要加強監管。比如河南省澠池這起事故,當時死了15個人。這個車輛是挂靠的,車隊收管理費,也不開展日常安全教育,對車輛安全技術狀況也不進行監督。當地的運管所甚至出臺一種政策,一年徵收1000到1300元不等的超員費。運管所是監管,你不但不制止還從中收費,這是法律不容許的。所以對運輸企業守法行為、違法行為監管也有很多問題,這都是隱患。
所以僅僅靠道路上來檢查是遠遠不夠的,要解決這些問題,做好客運交通安全還是應該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生産法,依照道路運輸的有關法律法規,在政府領導下,各個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加強對運輸企業的安全監管,特別是加強運輸過程的動態監管,公共安全,特別是公路的交通運輸應該是政府提供給社會的公共安全産品,不能成為個人或者某個企業的搖錢樹,它是一種公共安全産品,關係到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安全、人身安全和公私財産安全,所以政府應該加強監管力度。這也是國務院領導高度重視的一個問題。今年4月召開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上,張德江副總理講話中專門強調,要切實落實運輸企業的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健全和完善內部安全機制,強化對營運車輛和從業人員以及交通運輸全過程的動態監管,確保客運車輛導致的重特大交通道路事故明顯下降。此外,進一步嚴格交通運輸準入制度,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客運車輛的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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