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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經營權用於農戶和農業企業抵押的可行性尚需研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02日   來源: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2008年12月2日15時,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接受中國政府網專訪,就“改善農村金融服務,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與網友在線交流。

    [網友 咚咚鏘1303、jianzhong2008]土地經營權可流轉之後,是否可用於農戶和農業企業貸款的抵押?政府是否會出臺配套的操作辦法?

    [張健華]《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和服務,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按照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展多種形式的適度規模經營。”“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土地承包權益。”

    因土地經營權可流轉之後,仍不能改變所有權性質和用途,如果將其作為抵押品,真的發生風險時,很難進行有效處置,所以土地經營權用於農戶和農業企業抵押的可行性還需進一步研究。現實中,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以及鄉鎮、村企業廠房佔有範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已可合法抵押。但是耕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抵押問題仍存在一定法律障礙,我國《擔保法》“第37條第(二)項”、《物權法》“第184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耕地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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